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办理工作规范_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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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在本州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2、适用于在本州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申请车辆新增、更新、转籍、过户、变更、停运、复运、补证、注销等业务办理。
三、条件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登记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有效的通讯工具;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行车记录仪。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范围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数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
四、申请
申请人按性质须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规格:A4复印纸规格。应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资料)。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申请单车业务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1、申请车辆新增、更新所需提交资料: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新增、更新申请表》(附件1)原件;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③《黔西南州营运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④完整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和车辆照片;⑤车辆技术登记评定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⑥罐式车辆还需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⑦安装GPS定位系统的证明材料;⑧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
2、申请车辆停运所需提交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道路运输证》原件;③车辆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记录。
3、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补证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证件遗失声明证明,若证件被盗,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件被盗证明;③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4、申请车辆复运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③车辆二级维护、等级评定记录。
5、申请车辆变更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③《道路运输证》原件;④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查后退回)。
6、申请车辆注销(退出市场)、转籍、过户所需提交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注销、转籍、过户申请表》(附件2);②《道路运输证》原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办理单车业务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查资料符合条件后直接办理。
2、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对申请企业的规章制度、场地环境、安全措施等进行资质审查。辖区运管所接受委托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申请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的资质审查意见,由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核查后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企业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以送达回证日期为准到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6个月内购置车辆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经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审核配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5、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按此程序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
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予以批准的,则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则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交通运输局办理业务窗口受理。
2、查询电话:电话:0859-3113118
九、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所负责安全监管和信息上报。
十、档案建立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存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和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20、与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1、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存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0、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和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11、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
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3、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4、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5、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审验记录;
6、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GPS安装证明);
7、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四)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证、统一购置发票等原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3、车辆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4、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5、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审验记录;
6、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GPS安装证明);
7、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8、其他按规定要求规定的资料。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附件2:《黔西南州营运车辆注销、转籍、过户申请表》 附件3:《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正、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
本规范为暂行规范,待省局统一规范后,以省局规范为准。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