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临沂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_临沂市印章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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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临沂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市场管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货运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货运市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货运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调研,制定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三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及相关业务和;全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指导货运公司、货运站(场)和危险货运企业做好行业安全工作。

(四)负责制定货运公司、货运站(场八危险货运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上级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物资以及抗洪、抢脉;救灾、战备等紧急物资运输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处理货运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法调解饿运纠纷,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七)负责全市货运从业人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搬运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组织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学习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团结友爱,清正廉洁。

(九)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货运方面的年审工作。

第三条

科长职责

(一)负责货运科全面工作,带领全科干部职工做法行政,文明服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上级下达的任务。

(二)负责本科室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水平。

(三)负责组织带领全科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政策,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负责科室会议的召集召开,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召开木科室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木科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加强货运市场调查研究,牵头制定货运行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做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七)制定木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打算,并负责督导落实。

(八)总结阶段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并将总结向上级和领导汇报。

(九)负责搞好科室内部队伍和行风建设,加强全员安全教 育管理,确保科室和人员安全。

(十)带头遵章守纪,廉洁勤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副科长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各项工作。

(二)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做好份内工作,侧重做好文字材料、文书档案、信息宣传、会认召开和教育学习等方面的领导组织工作。

(三)协助科长抓好科室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负责做好学习记录、会议记录和有关活动开展情况的整理汇总工作。

(四)协助科长搞好货运市场调查研究。参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修订等工作。

(五)负责本科室业务岗位的指导工作,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科长汇报,协商加以解决。

(六)根据领导批示和安排,负责上级来文来电和工作任务的督办工作,对上报和下发的材料进行文字质量把关审查,不断

提高办文水平。

(七)协助科长对各县区道路货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口协调和指导各县区货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认真做好分管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专用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岗位职责

(-)熟悉掌握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对道路货运专用车辆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建立货运专用车辆管理台帐,搞好货运专用车辆电子数据库建设,对车辆的新增、过户、退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货运专用车辆管理资料全、底子请、数据准、信息灵。

(三)负责货运专用车辆档案的整理保存,并按照档案管理

规定做好有关档案升级、移交、查阅工作。

(四)熟悉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对全市所有道路危险货运车辆进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负责对从事危险货运的管理人员、搬运装卸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制定教学大纲、“发放教材、组织师资、考试考核、证件签发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危险货运车辆管理台帐,搞好危险货运车辆电子数据库建设,对车辆的新增、过户、退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危险货运车辆管理资料全、底子清、数据准、信息灵。

(七)负责危险货运车辆档案的整理保存,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档案升级、移交、查阅工作。

(A)做好木职工作岗位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货运站场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一)负责搞好货运管理信息化和科室办公自动化建设,主要是微机操作、网上办公、配合软件开发等。

(二)负责科室内业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电话接听记录、报表汇总传输、业务咨询答复、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临沂市三区范围内所有从事搬运装卸、货运出租(租赁)、,商品汽车发送等货运相关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接收许可大厅转交来的货运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及时提出具体办理建议,需要现场勘验的请示领导后,根据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将结果整理汇总提交会议研究。

(五)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道路货物相关业务的年度审验工作。

(六)负责木职工作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档案整理好移交处档案室。

(七)做好木职工作岗位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货运企业、站场管理岗仕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临沂市三区范围内货运公司、货运站(场)的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木职工作范围内的货运公司、站(场)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工作。

(三)负责货运公司、站(场)方面的统计调查、台帐登记、信息管理等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接收许可服务大厅转交过来的业务申请,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开展现场勘验,提出许可意见。

(五)做好木职工作岗位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造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实施。

第九条

经营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扶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享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捡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申请从享造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造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

经营许可的受理(一)受理审查、审核享项

1、受理货运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审查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属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事宜的,应审查被委托人《身份证》和《申请人委托书》,并审核以下材料是否齐全: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属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享宜的,应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八《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车辆承诺书,并附有《拟购置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八《造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其中包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应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和代理委托书,并审核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造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 《身份证》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印件 和《代理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伙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 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木。

(二)受理资料的处置

造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

1·申请享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木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况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要求期限内不能补正(全)材料的,应将已受理的材料返回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事项登记

建立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将受理事项、受理材料处置等进行登记。需要转报上级或下一工作环节处理的,应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况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需要延长时限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制,并坚持”谁许可、谁发证“的原则。

(一)从享货运站场经营,或同时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二)对于已取得道路普遁货运、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又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核发新证的依据。新证核发后,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伙回留存备查并在数据库中注销。

(三)已取得遣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又申请经营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普遁货运企业,要在许可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材料和许可证正副木复印件报市级趋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如达不到许可条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达不到条件的,将撒销许可决定,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遁报。凡是叨个工作日内不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将予以遁报批

评,并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许可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进行核查验证,确认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车辆验证要有包括车辆扶术状况、主要扶术数据、照片和验证人签名的原始记录。

被许可人属于购车承诺类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车辆购置承诺,在3个月内购置运输车辆。不履行购车承诺且未达到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设立子公司的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子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臂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运输企业与其拟设立的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造路货物运输企业向己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造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造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文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出具备案证明,并向新设分公司发放《造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木。

3、造路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运输企业与其拟设立的分公司不属词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造路货物运输企业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审核报备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发函至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发证机构核实确认。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备,出具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证明,并函告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构核发新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副本。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木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条件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法人等,向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的,按照许可的程序、条件和规定办理。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八《道路运输证况同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B3OB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某项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木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扶术管理

(一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造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扶术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评定车辆扶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注销《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并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木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儿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也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木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趋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八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乃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将车辆事故等动态情况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二)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3·违章记录;

4.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和《造路车辆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l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造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况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进行审核。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扶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

4、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审验台帐或信息系统中记录,整理审验资料并充实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有违章记录的,应转记造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业户档案。

第二1一条

车辆异动变更

(一)新增货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扶术等级评定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况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申。

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况逆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运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伙回《道路运输证》。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A)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遣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

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原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文木;

(五)法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A)车辆类型、技术等级、吨位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扶术等级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

(九)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车辆异动资料;

(十一)车辆年度审验资料等。

第四节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一)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1OB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数量;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享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享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

3、违法行为情况;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媒体等

披露的有关木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享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5、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7、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8、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

9、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10、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呆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3、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三)公示及评定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认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造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3、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木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货车数量;

(二)交通责任享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享故的时间、地点、肇享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拆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享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享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A)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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