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人事代理实施办法_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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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适应我校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事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学校确定的进人计划,2010年新接收的硕士毕业研究生,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经公开招聘,学校研究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一)享受学校当年接收的同级同类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标准和校内津贴。
(二)聘用人员的定级、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参照我校同级同类人员执行。
(三)享有我校在职职工同等的工作、学习权利。
(四)享受我校在职职工相同的探亲假、寒暑假等法定假期。
(五)聘用人员的档案和户口在聘用期间由泰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办),聘期内所需档案保管费由学校承担。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泰山学院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年。
(二)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三)聘期期满,学校将根据上级下达的编制计划和聘用人员聘期内的考核及综合表现情况,适时为表现突出的人员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未被正式录用的实行双向选择,同意续聘的,签订续聘合同;不同意续聘的,聘约自行解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0.3.10
《泰山学院人事代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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