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大学东亚语文学系教师聘任审查要点_大学中国语文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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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東亞語文學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
97年12月24日第55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聘任審查要點訂定之。
二、國立高雄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東亞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除
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系各級教師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1.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1.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
門著作者。
2.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專門技術人員之聘任要點另訂之。
四、本系教師聘任審查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負責初審作業。
五、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本系辦理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
刊載徵聘資訊。
(二)本系教評會應依據本系缺額、教學及研究需要、申請人之相關資料證
件及學術成就與發展潛力等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後,本系應將會議紀錄、申請人名單、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與專任教師相同,但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證書者,得免辦著作外審。
六、本系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案,應由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提請系教評會進行初審後,依規定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教評會審議。
七、本系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得予續聘一
年,但不得提出升等請求。第十年起不予續聘。
八、本系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對於涉及自身利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
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提聘案件,應予迴避。
九、教師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得於收到初審結果通知書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初審決議送院教評會複審。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經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