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技巧_刑事辩护技巧总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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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好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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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少华律师

刑事辩护目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方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的着重点是要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及酌定情节,从而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实践中,每件案件具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及特点,辩护律师应根据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还是罪重,然后确定辩护思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再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的通常规则,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理由和酌定情节。

一、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接触案件后,应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首要的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罪与否不仅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的前提,还有利于理清辩护思路,决定辩护方向。在大多数案件中,有罪还是无罪,一眼就能看出,不需要做太多的思考,但有些案件却有很模糊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取舍。比如有些证据不足的二审杀人案件,作案凶器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它证据也有一定的瑕疵,一审认定嫌疑人有罪,嫌疑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嫌疑人无罪,其立即就恢复了自由,办案单位却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罪,就会面临死刑的判决,最理想的无非是保一条命(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这种选择事关重大,是死亡与无罪的区别。这需要我们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把握办案单位的态度以及被害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态度。如果办案单位的态度倾向于做无罪处理,我们就作无罪辩护,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对案件的疑点作充分地质证。如果办案单位态度倾向于有罪,并且没有缓和的余地,我们宜作有罪辩护,力求保一条命,争取能做无期徒刑的判决。有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工作,说服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避免被害人家属因为得不到赔偿而情绪过激,以致于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嫌疑人量刑过重。再如,有些盗窃案件,一部分案情已查证属实,另一部分尚有模糊之处,而落实的部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办案单位已经以全部数额提起公诉,此时,辩护律师也要做出慎重选择。所以,清晰的辩护思路是非常重要的,思路不对,可能会误入歧途,南辕北辙。

二、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情节

1、无罪的情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过这条能直接使用的情绪不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条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这类案件想全身而退的可能性不大,现实中即便不判刑,也会有相应的经济损失。不是说说那么简单,也不是律师提出来,办案机关马上就放人,因为嫌疑人毕竟有作案的事实,有时是介于可放可不放之间,嫌疑人家属需要做一些疏通工作。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条规定的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辩护的重点在于批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5)、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不相符的情形,因此当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时,需要辩护律师注意调查取证以证实其实际年龄。

(6)、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实施了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犯有上述列举罪行以外的行为时,辩护律师要依法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要注意调查取证。

(7)、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9)、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1)、不予追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等。

2、罪轻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过外国审判并受过刑罚处罚,那么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犯,当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轻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虽然根据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基于其审判时怀孕这一情节不适用死刑。

三、充分利用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在刑事辩护中不像法定情节那样容易被法庭采纳,有时提出来跟不提没什么两样,律师明知法庭不会采纳或者采纳也没什么效果,可是还要提,无非是走走过场,也可能是嫌疑人确实是没什么情节可言。常见的酌定情节有: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但有一个情节本律师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那就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的过错,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都没有规定,也很少有案例提到它。但有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对整个案件的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应引起注意。前年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案由一审时的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就是在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前几年有个案例:说儿子横行乡里、无恶不作,父亲忍无可忍,将儿子打死,邻居们都认为父亲是大义灭亲,联名为他求情,最后父亲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也充分考虑了死者的过错。

刑事辩护律师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认真的办事态度、崇高的敬业精神是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注重辩护思路、掌握辩护技巧,有时会使辩护的案件,峰回路转、起死回生。更多法律职业精彩文章可【点击查看法律职业精华文章】及【点击查看律师成长日记】,也可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了很多,发现排除说明部分,结论很简单,鉴于说明部分无法说出口,所以就不说了,直接给结论,愿意拍的拍,愿意琢磨的琢磨。

1、律师行里基本没有好人,当然,你认为他们都不是好人也无不可。

2、法官行里基本没有好人,当然,你认为他们都是是好人也无不可。

3、当你为你的当事人奋勇直前,甚至挺而走险的时候,小心他们背后一刀。你猜你最该小心的是谁?错了,不是你的诉讼对手,是你的当事人,如果你不能做到全方位防御,相信我,把最严密的防御留给他们。

4、不要低三下四,记住,我们的宗旨是谦逊而不卑微,有些人以为律师很低贱,错了,低贱的是你。

5、不要松懈于提高自己的判断力和执业经验,无论你现在有什么凭借,这两点也无比重要,进一步,他们是你求财之道,退一步,他们是你保命之本。

6、让更多人知道你是律师,要无所不用其极的做到这一点。让更多人知道你是值得信任的律师,要不惜一切手段做到这一点。

7、记住,即使你是打工皇帝,你也是寄人篱下的,所以,一个律师,应该以独立为第一要务。

8、我告诉你,只要你愿意为律师职业积累几年,你真的不会为钱发愁的,过的惨的,都是那些心浮气躁,眼高手低的年轻人,但凡三五年之上的老律师,他们都收入不菲,当然,这些老家伙有个特点,就是哭穷,现在很多年轻律师动不动在网上宣扬消极情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刚起步干的不好,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老律师不断的哭穷让他们觉得没盼头造成的,实际上,能在律师这行里干下去的人都是老狐狸,他们怎么可能像自己说的那么穷,我认识一个老律师,就是成天哭穷,一整和年轻律师说,怎么辛苦都不赚钱,但是我知道他那块手表是18万买的,你身边绝对不乏这样的老律师,而且,就我所知,一百个赚钱的老律师,有九十九个会哭穷的,连我都学会了哭穷,现在有新人问我,收入怎么样,我说,都穷死了,连饭店服务员都不如,至于为什么,我也不很清楚,只是觉得,低调是好事,所以,你要记住,不要相信那些事情,你愿意认真干几年,这个行业会给你回报的。当然,有的人还是不会信的,无所谓。

9、所有人都是你的朋友,所有人都是你的伙伴,但是所有人都不是你的敌人,你要知道我是在何种语境下使用这三句话的,想做好律师,一定要广交天下朋友,我们交朋友的标准,就是没有任何标准。当然,他们不是你的朋友,而是你的利益相关者或者客户。

司考过后,大家都忙着找所了,在此我说说自己关于找所的看法,因为本人阅历有限,见识浅薄,可能有些话说的很不靠谱,希望高人一定要站出来纠正其中错误,以正视听,不管怎么说,这篇帖子不是在指导和教育,我也没那资格,希望大家辩证的看待它,谢谢了。

一,不要找那些借口

我前些日子看见一个网友在网上说,关于什么经济不景气,人才饱和,律所对人才的需求量也锐减之类的话,我当时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大意是,如果认为经济不景气,律所的招聘就少,那么中国的经济就从来没景气过,因为中国从恢复律师以来的三十年间,中国的律所对人才的需要和引进,永远都是不温不火的。你们何时见过中国任何一个城市的人才报,铺天盖地的发布者律所的招聘启事,我可以武断的告诉你,没有!

我们不要讨论这种说法的真实性,你该反思的是,当你总拿这些借口出来的时候,是不是就是你该反省的了?为什么你爱说这样的话,爱信这样的话?是你害怕了?你在逃避?在不断放大事实本身的消极的一面?

任何人一无经验,而无关系,大家找所都很有困难,但是把困难动则联系到家国大事,而且都是那些自己无法改变的问题,诸如金融危机,国家形式啊,是很愚蠢的,你是个评论家这么做无可厚非,可是如果你想解决问题,你就不该有这种心态,当你这么想的时候,你就该煽自己的耳光!

人家没要你,除了那些大背景还有什么?你自身的问题那?为什么不多找找?

那些借口或者是有说服力的,但是于事无补,还极容易成为你逃避和怯懦的遮羞布,我希望大家务实的找所,在失败的时候,不要再四处和别人谈国家形势,经济危机之类的话,如果你是这种人,我是主任我也坚决不用你,我给你个案件让你做,你败诉了,却把理由找到了法治理念的冲突和中国领导层的大政方针,谁喜欢这号人物?

我们不是在评论,我们是在找工作!

二,我们用什么态度

我的想法是,我们应该积极点,你说,你那是废话,谁不积极了,你看我多积极啊!

我还是要说,你还不够积极。

你把简历投到邮箱里就等着人来联系你了?你坐在家里等着律所的招聘会?你打个电话给律所的前台就放弃了?

你这样做,怎么好意思说你是积极的,如果你这是积极,那当年蒋介石夹着尾巴四处跑,保存实力的态度可比你积极的太多了。

你要记住,你不是某领导人的儿子,也不是经国济世之才,如果你承认你和我一样是凡人,那么请你收起你的大爷态度,你不是任何人的大爷,不要以为你过了司考,律所的主任就要三跪九叩的请你去,前台就要低三下四的叫你面试,我曾经说过,司考证只是一场上流舞会的入场券,可是即使拿到了,在里面灰头土脸的也不在少数,黯然收场的也不乏其人,所以,你的心态要变,你要变得谦逊,你要变得积极。

我没兴趣空洞的说教,我想谈谈怎样才算积极。

我以下说的几点,如果你还没做到,请不要来论坛里诉说什么饱和之类的话。原因十分简单,你没那个资格!

请问,你所在的城市有多少个律所?

请问,这些律所的地址都在哪里?

请问,这些律所的规模怎样?

请问,这些律所的信誉和专业方向如何?

当你司考过后,而你的亲人朋友又无法给你搭好桥梁的情况下,这就是你必须知道的问题,如果你不知道,你根本没资格说你为找所付出过努力,我就清楚重庆的律所的区域分布,我甚至能背出至少80个律所的名字,其他的信息,我可能记不住,但是我有足够的资料随身携带,这里面涵盖了重庆四分之三的律所的详细信息,其他四分之一基本都有记录,比如主任姓名,所在地址之类。

你说,我知道那么多干嘛?很简单,你现在要形成一个资料库,在这些资料库中筛选合适的,做到毫无遗漏!

你了解了这些,还有下一步的工作。

比如你选择了16家适合自己的所,你下一步要办的是什么?打个电话问前台?前台说,对不起,先生【小姐】,我们没有这个招聘计划。你怎么办?挂了?我不得不说,如果你是个初入社会的毛头小子,你这么做还可以勉强原谅,如果你工作过一段时间,请你举起自己的手,再给自己一个耳光。

如果你还弄不清楚自己为什么挨打,请听我把话说清楚,你在判断是该打一下还是两下!

前台,摆脱,前台不是律师,不是实习律师,前台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他们一天杂事很多,根本没兴趣管你在问什么,而且很多前台,本身就有屏蔽电话的责任,我原来公司和一家公司有合作关系,本来要签合同了,要发货,但是当时我们没留下负责任的电话,我打给前台,把话说了,说你们钱已经付过了,我们要送货,你们什么时候合适,前台直接告诉我,对不起,我们不需要!

我说这是你们老总签的合同,她说,对不起,那你直接联系老总吧!

还有,我们公司明明缺人,但是我们公司的前台,却直接对一个应聘者说,对不起,我们没有这个计划!

前台不可能准确的了解公司的一切,你的电话,可能人家根本没听,或者没当回事,草率应付,或者完全曲解了老板的意思,比如主任只是在某一个时间段说过,我们目前原则上不要人了,前台就告诉你,我们现在不要人,实际上,可能老板说这话的时候,是一年前,而且也不是排除了所有的招人可能。

一个前台的拒绝,你就放弃了,你还在说你很积极?我能说什么?你想让别人同情你什么? 我不是说,你越过前台就一定能被录用,但是,你至少有了一个宝贵的机会,机会就意味着你会被录用,你有多少个机会,经得起你这么放弃?

我原来的一个师兄,就是如此,打电话给前台,前台说,对不起,我们不要人。他根本就不理,直接上门,副主任还说,我们不要人,他说,没关系,我等主任,主任出差,他就一天来一次,半个月,连所里的文员都认识他了,每天来的时候还经常和律所的人交流下法律知识,有时候所里忙了还主动帮着送下案卷,我讲的不是一个庸俗的励志的故事,后来所里还是没要他,因为确实没有这个计划,但是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各位,虽然你被前台拒绝后就放弃和他的努力之后都是一样的结果,但是,如果说那个律所有计划了,要的一定是他,而不是阁下!

我在这里建议大家不要再网上投个简历就拉倒,这种方法该被唾弃,这么做的人该反省,那天有个师弟还跟我说这事,说投了简历石沉大海。其实,很多律所并不注重网络营销,他们有自己的渠道,可能他们当年做了网站之后,自己都忘了那茬了,或者留了个人的邮箱,你也不知道是前台,还是财务,还是后勤,或者他们自己都忘了那个邮箱了,或者所里一时忙于一个案子,就没理你,所以,我希望大家应该上门拜访,不要怕不好意思,一个上门求工作的年轻人是可爱的,没有任何一个有良知和素养的主任会认为你在打扰他们。

有人问,如果网上说,非约勿扰了那?你要明白,一个简历,可能根本不被怎么思考就放弃,但是你上了门,单独的面对主任,至少有几分钟的时间,他会考虑,要你还是不要你,你被录取的机会,远大于一个简历,因为你来的是个人,很多简历里没体现的东西,在实际中被体现了,我一个师姐当年投简历,人家根本没通知她面试,但是她还是去了,结果她出色的口才和干练的气质,使她这个死在简历的人,活在了面试!

非约勿扰又如何?你开诚布公的告诉他,我只耽误你半分钟时间,因为,或者我的到来会带给您简历中无法体现的信息,很多主任会接受的,即使不接受,即使接受了后还是不要你,你还是多了一个机会,至少是被拒绝的机会,所以,你就知道下次怎么不被拒绝了,他会劈头盖脸像个流氓似地说,你为什么来,没看见非约勿扰吗?不会,如果问你,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他,对不起,但是我很希望和你们合作!

我们的一生之中,不得不放弃很多东西,但是一定要确认,我们必须得放弃,那样,我们的决定才值得肯定。

三,明白一些事情

一个律所说,非研究生勿扰,非名校勿扰,我还是建议你扰扰,很多时候,这些律所这么说,至少再给自己的客户和同行看,表示自己的人员实力,实际上,我接触的律所主任,是很辨证和务实的,真正有名校情结和为学理论的并不多,即使有,那些人一般都是所谓的学者型律师,或者就是把律所开的跟机关似地人物,当然,也有确实严格把住入门关的,但是,只要你有可以吸引人家的地方,比如说实力,或者说潜力,你还是有机会,我一个同学当年去应聘一家名所的时候,人家说,非北大的不要,但是,他不是北大的,还是被录用了,因为他的英语比北大外语系的人也不差,而他的法律功底也不差于北大的法学研究生,这样一个人,人家凭什么拒绝?

难道一个人可以给你带来利益,你却说,不行,因为你不是北大的,所以你给什么我都不要?

请你想想,这样极品的律所有几个?

大家做人要有骨气,可是,要分时机,有资源,就要用,不用不好意思,麻烦了亲戚朋友,欠了人情债,又如何?欠三万,五万的人是凡人。欠三千万,五千万的是牛人,我们敢欠人情,因为我们还得起!人家愿意帮助你,你不要不识抬举,人家愿意帮助你,你该高兴,因为你值得帮,谁会帮白眼狼和窝囊废那?我劝那些清高的朋友,我们为了有一个理想的所,而诚恳一些,甚至去求亲友,不是丢人的事,大不了以后你成功之后,好好报答人家,这个要想清楚的。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资源,老师,亲人,同学,朋友,我的一个师兄,甚至是在一次学术讲座上和主讲律师取得联系,而最好近所的。

律所的招人,随机性很大,除非是那些真的忙不过来的,一般来说,都是可招可不招,说句实在话,你一个实习律师,可能还是刚出校门的,你来了也不可能立马对所里有什么大的帮助,要了你,只要你不是废物,至少也不是添乱,所以,律所的人才引进这方面绝对比那些公司混乱的多,这些混乱,对我们是挑战,也是机会,那些真的不需要人的律所,也可能因为主任一时兴起,觉得你可堪造就就要你的,但是在一般企业,是不可能的,多一个编制岗位,人家就会琢磨很久,所以,我始终认为,找律所难,但是绝对不是毫无缝隙,即使没有,我们也要钻出来!

言语诸多莽撞之处,内容诸多不足之处,请见谅,很多指责,实际上是我自己的扪心自问,大家取精华其糟粕,如果认为没有精华,你只当看着玩了,欢迎指正,更欢迎顶贴 师与和尚的关系,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八竿子打不着。但伟大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告诉我们,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的。律师与和尚之间,精神的本质具有极大的共通性,如何共通?请静心洁面焚香细读。

在中国人的一般观念中,「和尚」一词,是出家人的专有身份标志。

“和尚”作为出家人“上共君王并座,下与乞丐同行。”既是尊贵的,又是谦卑的。大丛林的一寺之主,被尊称為“方丈和尚”。可如今满街乱转悠的身披袈裟抑或着装形似袈裟的“和尚”让人顿生“和尚”等同乞丐之惑。

“和尚”究竟是甚麼意思呢?一般人的解释是,“和尚,乃和中最上”;有人说,“和尚”乃“以和为尚”的意思,因为出家人要过、也只能过“六和敬”的僧团生活。

那么“六和敬”之“六和”又是啥意思呢?佛教经典《祖庭事苑》卷五所列举出的“六和”分别是:身和共住,口和无争,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即僧团中为求菩提,修梵行者,须为互相友爱、互相敬重之六种事。《大乘义章》卷十二则列举出:身业同,口业同,意业同,同戒,同施,同见等六者,称之为“六和敬”。?

值得注意的是,“六和敬”精神绝不应该仅仅为“和尚”所专有,而应该人人不可或缺;因为“六和敬”精神不仅仅可运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积极的建设性意义;对于律师文化建设尤其有切实可行的参考价值和启迪意义。

佛教所强调的“六和”精神,应该是对当今中国的时代主题词“和谐”社会较早的一种詮释。“和谐”自始至终是佛法重要精神之一,佛法尤其强调心灵的和谐。这种和谐的力量在於我们自利利他、自觉觉他,从内心发出追求和谐的愿望,从而达到自我的和谐、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和谐、世界的和谐;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万物之间的和谐。

作为一个实践性的宗教,佛教强调信、愿、行,强调学佛之人一定要深信、切愿、实行。大抵意蕴是,如果没有信心,就不是真信;若不恳切地发愿,就没有真实的力量;可是愿虽然发了,若不实实在在地去做,亦不可能有所成就。所以,有了真信之后,必须要时时刻刻发心、发愿并实行之。由此可见,发心发愿之重要;也就是说,佛教特别重视发心--一切愿行皆是从心出发;有心就有愿,有愿就必有行;信解并重,行愿相资,如此道业方得成就。这就是佛教精神的精髓。?

佛教强调从行為、语言及内心活动方面去规范僧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身和同住,口和无諍,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

“身和同住”,是指外在行为要保持一致,僧众才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身和同住”就是要求同一领域的社会成员,无论是同一机构,还是同一部门、单位,在接受相同价值观的前提下,有相同或相似的行为表现,这样才能和谐共处;这为我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口和无争”是要求僧众以慈悲精神去和他人进行语言沟通,避免种种争论,从而和谐相处。关注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关注最专业的律师资讯!若与时俱进,“口和无諍”就是要求社会成员能以理解别人、宽容的心态去和他人进行沟通,从而化解种种不必要的冲突,达到和谐共处;这为我们化解人际矛盾、避免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乃至对化解国际争端都提供了借鉴。

“意和同悦”是指修行者得知他人的种种需求,并给予适当满足,从而使他人感到愉悦;也深知任何人皆有成佛的本性,因此能由衷尊敬他人,从而僧众能和谐共处。若与时俱进,“意和同悦”就是要求社会成员,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部门、单位,都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生产或创造出能够真正满足他人需求的物质、精神产品,从而为民生建设、社会和谐服务。?

“戒和同修”是指修行者能执守戒律、制度,且在戒律、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由此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意和同悦”就是强调法律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且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通行準则;其实也就是深刻地揭示出公民道德建设要以法律、制度為保障;否则一切难免流于空谈误国。

“见和同解”是指修行者有共同的信仰和修行目标,在此前提下,能够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见和同解”就是强调公民要有共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即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和行动指南;在这个基础上,公民道德水准才能不断提高,道德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利和同均”是指修行者在物质利益及获得成佛智慧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由此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利和同均”强调公民在获得物质利益、文化教育等方面,应享有平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民道德建设才能取得切实进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以上所述,虽然均是佛教的教规与对社会的一般性倡导,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对于法律人而言其实是非常有益的一种启迪——以法律为业的法律人的至高无上的追求其实就是“和尚”——协调人际关系,追求人际和谐;而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之中最为特别的一个族群。

为什么说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之中最为特别的一个族群呢?律师的特别之处很多,与法律人群体之中其他的族群相比,其特别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性与实践性、探索性的密不可分;二是,法律性与商业性、综合性的休戚相关、唇齿相依。

民间俚语“民不告官不理”充分揭示了司法公权力的被动性;与司法公权力的被动性不同,律师是可以有条件地提供主动性法律服务的。更重要的是,律师是以实实在在地直接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来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人群体之中,律师是“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先行者,面对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不能不去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刚刚仙逝的真正独立学者邓正来先生盛赞律师是中国法律主体性的建构者,其依据亦正在此——所以律师怀揣“和尚”精神,坚持践行“六和”规范,意义尤为迫切、广泛而深刻。更多律师资讯请关注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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