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是否还是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_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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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是否还是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

今年税法一教材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公式的说明发生了调整,教材113页谈到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是农产品的买价,并强调买价不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烟叶税。并说明此条政策依据是财税〔2009〕17号已将财税[2006]140号文件废止。

一、被废止的文件到底废了什么内容?

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7号文件“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其中废止了2006年10月8日发布的财税

[2006]140号文。

被废止的“财税[2006]140号”只有一个自然段的内容,但是却体现了两个的核心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继续上国家税物总局官网查找资料的有效性,发现2008年12月发布、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条文还没有一个被废止,这说明增值税实施细则是全文有效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所以说,真正被废止的内容应该是该文件的核心规定之一——在计算抵扣进项税时使用收购价款、收购金额等多个概念,这些与增值税条例细则中的相关概念和方法不吻合。

二、烟叶税依然是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

通过查找、对比政策、与其他老师交换看法,关于烟叶税是否还是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的结论明朗起来。我们理解的结论是:

1.财税[2006]140号被废止主要是因为其中关于买价与收购价款、收购金额的概念同时出现,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划分,执行中容易出现歧异。

2.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有效性体现出烟叶税还是要包括在农产品的买价中,成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因素或基数。

3.现行烟叶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抵扣,其“买价”包括收购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款和烟叶税纳税凭证注明的实际交纳的烟叶税。

4.被废止的老政策的多比例多步骤的计算过程,不再在进项税抵扣的计算步骤中出现,取而代之的是简洁明了的票面实际收购价款和实际纳税票据——据实计算抵扣。

5.对上述政策的理解将在习题班编制习题给大家进一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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