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办法_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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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交办发[2010]338号)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中直接接触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的人员均为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按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并且严格控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的知悉范围。
第七条 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音像等各种方式记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等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存储器、光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均为涉密载体,必须存入保密室或者保密柜,并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符合一下要求:
(一)禁止在涉密信息系统与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二)统一配发、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 凡存储、处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的计算机均为涉密计算机。
使用涉密计算机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将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或者互联网物理连接;
(二)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无线网卡,禁止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九条 承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组卷工作的计算机除应当
满足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由两人分段设置开机密码并进行管理。
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
第十条 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或者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印制。
磁介质、光介质等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或者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制作。
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印制或者制作涉密载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通道或者指派两名以上专人进行运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传输形式发送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评卷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对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进行维修或者数据恢复,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涉密载体和涉密计算机的销毁必须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启用前,发生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失、泄密事件,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件扩散,并及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他类别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