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战争相关资料文件_详解太平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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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战争相关资料文件
1、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1940年9月27日订于柏林,同日生效)
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的政府认为世界一切国家各据有应有的空间是任何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决定在致力于大东亚以及欧洲各区域方面相互援助和合作,其首要目的为在各该区域建立并维持事物的新秩序,旨在促进有关人民的共同繁荣与福利。
此外,三国政府愿意对世界上其他区域内有意与三国朝着同样方向共同努力的国家给予合作,俾使三国对世界和平的最终愿望得以实现。为此,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条 日本承认尊重德意志和意大利在欧洲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第二条 德意志和意大利承认并尊重日本在大东亚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
第三条 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同意循着上述路线努力合作。三国并承允如果三缔约国中之一受到面前不在欧洲战争或中日冲突中的一国攻击时,应以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相援助。
第四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由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的政府各自指派委员组成的联合技术委员会将迅速开会。
第五条 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声明上述各条款毫不影响三缔约国各与苏俄间现存的政治地位。
第六条 本协定应于签字后立即生效,并将从其生效日起继续有效十年。在上述期限届满以前适当时间,各缔约国如经任何一国请求,应为本协定的延期举行谈判。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1940年9月27日,法西斯纪元十八年、即昭和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订于柏林,共三份。
里宾特洛夫
其诺亚
来栖
(译自赫德森编国际立法八册571—573页英文本)
2、苏日中立条约(1941年4月13日于莫斯科)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日本天皇陛下,基于加强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得愿望,决定签订一个中立条约,并为此目的指派代表如下: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主席兼人民外交委员维·米·莫洛托夫 日本皇帝陛下:外务相松冈洋右;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建川美次中将 上述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维持他们之间和平友好关系,并互相尊重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二条 如果缔约一方成为第三国的一国或几国的战争对象时,缔约另一方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将保持中立。
第三条 本条约自缔约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通知废止本条约时,则本条约应视为自动延长五年。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尽速批准,批准书也应尽速在东京互换。
本条约由上述代表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共两份,以俄文和日文写成。1941年4月13日,即昭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订于莫斯科。
3、日本外务省给美国的最后通牒(东京时间1941年12月8日)敦睦万邦,确保东亚安定,贡献世界和平,乃帝国矢志不移之志。曩者,中华民国不解帝国真意,不幸竟而目睹中日战争之发生。帝国为寻求达到和平,防止战争扩大,始终尽最大之努力。然美利坚合众国,动辄拘泥于理论,忽视现实,固执其不切实际之原则,故意拖延谈判,实为帝国政府难以谅解者也。美国政府处处声称是为了世界和平,但却坚持对自己有利之各项原则,并逼迫帝国政府采纳。如果立足于现实世界之和平,理应善自理解对方之立场,寻求妥善的互惠方案,以期能够实现。而今竟忽视现实,将一国独善之主张强令对方国家接受,如此态度,殊难促进谈判之成立。
帝国政府兹鉴于美国政府之态度,今后之谈判,难望继续维持或达成协议。特此通告美国政府,表示遗憾。
4、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全文(1941年12月9日)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但是为了保卫我们的独立生存,实际上是为了粉碎日本的侵略野心,维护国际公法、正义、人类福利和世界和平。这是中国政府屡经阐明的。中国是酷爱和平的民族,过去四年来的神圣抗战,原来希望日本侵略者在遭受实际惩创以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也极端忍耐,希望它能悔悟,以使太平洋的和平得以维持。不料残暴成性的日本,执迷不悟,悍然向我美英诸友邦开战,扩大其侵略行动,甘为破坏人类和平与正义的戎首,逞其侵略无厌的野心,举凡尊重信义的国家,都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主席林森。
5、联合国家宣言(1942年1月1日于华盛顿)
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联邦、南斯拉夫各国的联合宣言。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对于1941年8月14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所作联合宣言称为大西洋宪章内所载宗旨与原则的共同方案业已表示赞同,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其本国和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同时,它们现在正对力图征服世界的野蛮和残暴的力量从事共同的斗争,兹宣告:
(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
(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
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1942年1月1日签字于华盛顿。
美利坚合众国:弗兰克林·特·罗斯福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温斯顿·斯·丘吉尔
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麦克辛·李维诺夫大使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宋子文 澳大利亚联邦:勒·格·凯西 比利时王国:勒·佛·斯特拉顿司令 加拿大:莱顿·麦卡赛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路易斯·费南台 古巴共和国:奥雷利屋·康吉所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佛·斯·赫尔鹏 多米尼加共和国:杰·姆·脱朗科索 萨尔瓦多共和国:西·阿·阿尔法罗 希腊王国:西蒙·格·合蒙托夫罗斯
危地马拉共和国:恩里克·罗贝斯—埃拉脱 海地共和国:费南特·丹尼斯
洪都拉斯共和国:裘林·勒·撒赛来 印度:格尔佳·向卡尔·巴杰拜 卢森堡大公国:休格·莱·茄莱 荷兰王国:阿·罗顿
代表新西兰自治领政府签字:富兰克·兰斯东 尼加拉瓜共和国:里昂·台·贝勒 挪威王国:维·蒙台·摩根斯顿 巴拿马共和国:琴恩·瓜地亚 波兰共和国:琴·西墙诺斯基 南非联邦:劳尔夫·维·克洛斯
南斯拉夫王国:康氏坦丁·阿·福福迪契
6、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同盟国表示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陆海空诸方面加诸残暴的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同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同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
我三大同盟国抱定上述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家目标一致,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
7、四国宣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联合王国政府、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共同遵照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以及以后历次宣言,一致决心对他们现正与之分别作战的轴心国继续采取地对军事行动,直至各轴心国在无条件投降的基础上放下武器为止;
负有使它们自己和同它们结成同盟的各国人民从侵略威胁下获得解放的责任;认为必须保证迅速而有秩序地从战争过过渡到和平,并建立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使全世界用于军备的人力与资源缩减到最低限度,特联合宣告:
(一)它们用以对其各自敌人进行战争联合行动将为建立和维持和平与安全而继续下去;
(二)它们中与共同敌人作战的那些国家,对于有关该敌人的投降和解除武装等一切事项将采取共同行动;
(三)它们将采取它们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以防止对敌人提出的条件遭到任何破坏;
(四)它们认为必须在最短期间,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不论其大小,均可加入成为成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重建普遍安全制度以前,它们将彼此协商,必要时将与联合国家的其他成员国进行协商,以便代表一个国际共同体采取共同行动。
(六)战争结束后,出了经过共同协商和为实现本宣言所预期的目标以外,它们将不在别国领土上使用其军队。
(七)它们将彼此,并与联合国家的其他成员国协调和合作,以便对战后时期控制军备达成一个实际可行的全面协议。
维·莫洛托夫
科德尔·赫尔
安东尼·艾登
傅秉常
1943年10月30日于莫斯科
8、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1945年2月11日雅尔塔协定)
苏美英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2、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
乙、大连商港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元帅的提议,美总统将采取步骤以取得该项同意。
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疑问题地予以实现。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民国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斯大林
罗斯福
丘吉尔
9、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切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空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此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直至其停止抵抗为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毁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
吾等之军力,如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摧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境地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到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上经过盟国指定之地点,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犯人,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建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被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以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告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及充分之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10、苏联对日宣战公告(莫斯科电台播报)
希特勒德国失败投降以后,日本依然是一个主张继续战争的唯一大国。
今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要求日本武装力量无条件投降,遭到日本拒绝。因此,日本希望苏联调停远东战争的提案已失去一切基础。考虑到日本拒绝投降的要求,联合国希望苏联政府参加反对日本侵略的战争,缩短结束战争的时间,把牺牲控制在最小限度,并尽快恢复全面和平。苏联依照对联合国应尽的义务,接受联合国的提议,加入7月26日的联合宣言。
苏联政府认为,上述方针是促进和平、使各国人民尽快摆脱新的牺牲和苦难,使日本人民能够避免发生类似德国拒绝无条件投降后所蒙受的危险和破坏和平的唯一途径。鉴于上述理由,苏联政府宣布从8月9日开始,和日本进入交战状态。
11、日本正式通告投降书(1945年8月10日外务省草拟转发与联合国的通知稿件)
帝国政府根据天皇陛下避免战争惨祸、祈念尽速实现和平的“大御心”,过去曾委托在太平洋战争中保持中立关系的苏联给予调停;不幸,上述帝国政府的和平努力未见结果。帝国政府根据天皇陛下对和平的祈念,愿意立即结束战争,实现和平。兹决定如下: 帝国政府对昭和二十年7月6日英美中三国首脑共同决定并发表的、以后又有苏联参加的对本邦共同宣言所列条件中,不包含变更天皇统治国家大权的理解下,帝国政府接受此宣言。帝国政府希望贵国政府正确理解后,迅速表达明确的意志
12、中美苏英四国对日乞降照会的复文(1945年8月11日)
代办阁下:8月10日之照会奉悉。兹复者,美国大总统已嘱敝人代表美英中苏四国政府致函阁下,俾经由贵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关于日本来电接受波茨坦公告宣言之条款,有下列一点:“附以一项谅解曰,上项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日本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吾人采取之立场如下: 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都应该从属于盟军最高司令的权力,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在投降条款上签字,俾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军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实施号令均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还须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日本政府在投降之后,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送至指定之安全地点,俾能速登同盟国之运输船只。按照波茨坦宣言,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至波茨坦宣言所规定之目的达到为止。国务卿贝尔纳斯签字。
13、日本政府接受投降致中美英苏通告(1945年14日)
关于8月10日发出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条款的通告及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斯纳发出的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回答,日本政府对四国政府通告如次:
(一)天皇已颁发关于接受波茨坦宣言的诏书。
(二)天皇准备对其政府及大本营授予实施波茨坦宣言及各项规定所需之签署权限。天皇还准备对一切日本陆海军机构及在此机构指挥下的一切军队,为停止战斗行为、移交武器及实施上项各条款,颁发联合国指挥官要求之一切命令。
14、日本投降书(1945年9月2日签于东京湾)
(一)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英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及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参加之宣言条款,根据日本天皇、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接受。上述四国一下简称为同盟国。
(二)余等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与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以及日本国支配下任何地带之一切军队,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三)余等兹命令:无论何地之一切日本帝国军队及日本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飞机及军用民用财产,防止毁损,并服从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在其指挥下之日本政府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
(四)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处于任何地区之一切日本军队及由日本支配下一切军队之指挥官,立即发布使彼等自身及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五)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服从及施行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投降条款认为适当而由其自己发布或根据其权力委任发布之一切布告、命令及指示;并命令上述职员,除由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权利委任被解除任务者外,均应留与各自原岗位,继续执行各自之非战斗任务。
(六)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其他同盟国指令代表所要求之一切命令及一切措置。
(七)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立即解放现在日本控制下之一切联合国战俘及被拘平民,并负责采取对彼等之保护、照顾、给养及即速运输至指定地点之措置。
(八)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应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而采取其所认为适当步骤之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之下。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签字。重光魁——受命于并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梅津美治郎——受命于并代表日本大本营
麦克阿瑟——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代表中、苏、美、英及所有对日作战国家接受 美国代表C.W.尼米兹 中国代表徐永昌
英国代表布鲁斯·福莱赛 苏联代表杰列维亚科 澳大利亚代表T.A.不莱梅 加拿大代表穆尔·科斯洛夫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勒克莱尔 荷兰代表D.E.L.赫尔弗利希 新西兰代表伦纳德·埃希特
15、联合国远东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判决记述
这次修罗地狱般的惨案,从1937年12月13日日军占领南京开始,到1938年2月初还没有停止。在六七个星期以内,数千名妇女被强奸,十万以上(注:原判决如此)的人被杀害,无数财产被盗窃或被烧毁。
参加进攻南京城的日军是第十六师团、第九师团、第三师团先遣队、第十三师团山田支队、第一一四师团、第六师团、第十八师团的一部分。原先,日本华中方面军曾指示如果防守南京的中国军队投降的话,只让步兵一个连驻在城内,其他部队在城外宿营。可是,1937年12月12日零时左右,日军突破城墙以后,第十六师团从东面,第六师团和第一一四师团的一部分从南面一齐突入南京市内。
12月13日早晨,中国政府军已基本停止抵抗,但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部、上海派遣军司令部、第十军司令部都没有对入城部队下达退出城外的命令。第十六师团长今朝吾中将还命令部下:“彻底扫荡城内军队。”于是不管战斗员或非战斗员一律杀死,展开了空前的血腥大屠杀。强奸、掠夺、盗窃、抢劫使南京城成为了人间地狱。15日,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由苏州飞到句容,17日举行盛大入城式。从13日到17日中间,已屠杀居民三万人以上。以后愈演愈烈,连续两个月不停地虐杀和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