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题_经济法复习题答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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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定金: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之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专利:专利即指专利权,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6、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7、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8、商标:商标是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特定标志。
9、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简答题
1、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律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试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异同?不同点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第二,出资人不同。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第四,适用法律不同。相同点是都有只有一个投资人。
3、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有那些?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4、简述构成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2、内容具体确定,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7、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从保证人与债务人如何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角度,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应该坚持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顺序,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一方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都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权。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8、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图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0、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1、简述承诺的条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认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一致。
12、简述合同终止的原因?履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债务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和其他情形。
三、论述题
1、试论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2、试论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不同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名词听上去略有相似之处,但是实际上确实完全不同。在此将从设立依据、出资人数、出资方式以及注册资本四个方面来区别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同点:有限合伙企业有个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两个企业对公司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
3、试述《合同法》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的规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四、案例题
一、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定:甲出资3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作价30万元;丁为当地知名人士,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请问:
(1)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是否合法?
(2)若丁原为当地法院审判员,现已退休,他能否担任公司经理?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化肥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变质。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甲乙合同的约定,甲应该于期限内交付化肥100吨,而现在只交付80吨,另外二十吨延迟给付并且是瑕疵给付,根据合同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不能。根据债务的相对性,买卖合同效力及于甲乙,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乙只能向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丙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李某将装有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手提包遗失。之后,李某在某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万元。次日,手提包拣拾人张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换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发生争执,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依其许诺支付酬金1万元。问:(1)、李某在报刊刊发的广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
1、这属于悬赏广告,即李某的要约。
2.、张某的主张合理,李某的寻包启事性质为悬赏广告,“酬谢1万元”的表示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张某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手提包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李某的承诺。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被要约人(承诺人)的义务是:应按广告要求送还指定手提包;要约人的义务是:应按广告的许诺支付给付酬金1万元。
四、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五、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1)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2)谁应对该产品负责?(3)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1、该产品写明是“多功能”,但实际只有一种功能,说明这个产品的标识具有虚假宣传
2、由销售商对产品进行负责,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由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居民甲可以向商场提出退货,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场要求1倍的赔偿。
六、甲借朋友乙的电脑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丙借3000元钱,并就电脑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电脑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3000元债务,丙即变卖电脑实现了债权。
试分析甲、乙、丙之间的关系。
现实中,甲为出质人,丙为质权人,但因质物非甲方所实际拥有,丙方可起诉甲方诈骗,乙方亦可通过申诉要回电脑,但是前提是乙方要有证据证明电脑为乙财产。
七、1998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我方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我方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方于8月8日来电接受我方最后发盘,但此前我方得知世界市场上该谷物价格已升至820美元/吨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撤盘,菲商认为合同已成立,我方撤盘系违约行为,后经仲裁,以我方赔偿对方2万美元而告终。问:仲裁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中方某公司在发给菲律宾一公司要约后,在规定受要约人菲律宾一方答复的期限内,且菲方已表示承诺(即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单方面决定撤回要约,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中方应赔偿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