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_遗产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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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的现状及其征收意义的研究
摘要: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在我国尚未开始征收,在总结造成这一现状的基础上明确遗产税的开征在我国的确存在阻力。通过借鉴美国的案例,肯定了实施“抽肥补瘦”调节的价值取向,明确了遗产税开征的实际意义,通过构建模型确定累进税率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最后做出了展望,希望国家尽快排除阻力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关键词:遗产税现状实际意义
遗产税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虽然遗产税在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里一般来说仅占1%-2%。我国的遗产税尚未开始征收,一些国家和地区却已经取消了遗产税,如澳大利亚、意大利、中国澳门、中国香港,还有一些国家正在讨论是否要取消遗产税,如俄罗斯等。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迄今为止,《暂行条例》草案出台快十年了,但一直没施行。而早在4000多年前,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古埃及开征了史上首次遗产税,1598年的荷兰以及之后的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也为了筹措战争经费征收遗产税,战后便停征。但是到了20世纪,为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遗产税再次开征,并逐步成为了一个固定的税种。
遗产税的征收或取消各有依据,因此我国遗产税的征收与否存在很大的争议。基尼指数是国际上用来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自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指数开始越过0.4,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基尼指数为0.473,贫富差距较大。目前“富二代”与“穷二代”基本上是一个固定的存在,富人的孩子将不劳而获,穷人的孩子将在基层苦苦挣扎,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遗产税素有“劫富济贫”的作用,因此对富人这一小团体征税已显得十分重要。今年两会期间曾有高层官员提出,为调整税种和税收调节力度,建议国家加快遗产税的出台时间,且遗产税已经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热点话题,据调查知公众对起征点的关注远远超过了遗产税本身的征收与否。
一.我国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如下:
(一)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即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以及财产监控体系,而这些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以及税制本身的复杂性都将导致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1]。并且征收遗产税首先要求国家承认私人财产权,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都要了解全面并入网络系统,这需要继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完善,这就需要漫长的时间。天津财经大学刘倍辰教授表示这一复杂的税种仅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要20多页,纳税报表40多页,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美国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230亿美元,征收成本却为480亿美元,得不偿失。
征管难度大。我 作者简介:加加加,女,南京某某大学,某某学院,某某班
一一一,女,南京某某大学,某某学院,某某班
丁丁丁,男,南京某某大学,某某学院,某某班
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富裕程度不一,虽然条例上规定起征点为80万,免征
额为20万,但这有失公平。首先遗产税的目的是要“杀富济贫”,然而按照草案80万的起征标准,在大中城市,辛苦一辈子才买一套房的工薪阶层也会被列入富人的行列,对比其他国家,美国的遗产税起征点是500万美元,即3059万;英国是40万英镑,约近400万人民币,显然,草案中80万起征点过低。不同地区应该视情况而定,很难“全国一盘棋”。[2]遗产税税源分散,点多面广,有的遗产(股票、存款)还不易调查掌握,有的遗产由于历史和现实、政治和经济等诸多原因,造成产权不明,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遗产税具有纳税时间不确定的特点,这无疑削弱了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的监控力度。
(三)遗产税的征收在我国存在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我国居民在对待财产的态度上与西方国家的居民明显不同,在我国,人们拼命地赚钱,拼命地花钱,拼命地继承;在西方,人们拼命地赚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3]思想上的差异将导致我国居民认为遗产税的征收是对他们私人财产的另一种剥削,反抗心理会比较明显。
(四)遗产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开征遗产税后,被继承人会在生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遗产税,主要是通过赠与财产和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或免征遗产税的国家这两种方式。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开征赠与税予以防范,而后者,可以通过提高国家的征管水平予以防范,比如日本,以其税制严密著称于世,很少出现资金外流现象,其关键点在于国家在制定继承税法时明确规定了属人原则,只要是日本居民,只要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不论财产在什么地方,国家都会强制征收。
虽然我国目前未开征遗产税,但是随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等事实的压迫,征收遗产税势在必行,国内学者对此税种的开征与否争议不断。美国对待此税种特别有趣,开征多年后,美国曾经过立法程序启动了逐步降低税率而以2010年取消该税为目标的过程,但却很快比尔·盖茨等一批富豪在《纽约时报》登出广告公开反对,认为这既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他们的后人。据说后来的博弈结果是仅在2010年停征一年(或说当年税率为零),而后又进入逐步提高税率的过程。可以说,迄今这个“美国案例”,仍在主流认识和制度框架上,肯定了实施“抽肥补瘦”调节的价值取向,[4]近些年虽有停征遗产税的经济体,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代表的并不是主流,较多反映的是某些特别情况下的特殊选择。遗产税不仅不会被废除,而且将在向富人增税的浪潮推动下提高税负,世界遗产税的这一趋势为我国的开征提供了最好的背景[5]。
二.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实际意义
(一)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富差距的加大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对富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征收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可以为穷人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同时社会稳定也为富人的财富扩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对富裕者征收适当的遗产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且遗产税的征收也是公平的表现,富人占用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就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
(二)征收遗产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维护国家主权。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它的开征更能弥补现行税制的缺陷。根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在127个存在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3%;没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或者曾经开征、目前已经停止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53个,占41.7%。由于我国尚未开征,便出现了如下情况:中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均须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无须缴纳遗产税,形成了国际间税收的不平等。我国如不尽
快开征遗产税,不仅使税款流失,更会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6]。
(三)征收遗产税有利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与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一般把慈善捐赠或者类似的财产在转移作为遗产与赠与税的扣除项目,是“豁免遗产”。如果我国开征了遗产税,并在慈善事业捐赠等方面给予激励,就能起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7]2004年,台湾首富蔡万霖留下超过46亿美元的遗产,最终只缴纳了5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原因就在于蔡万霖在去世之前购买了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只有寿险产品可以避税。”①厦门建行保险专家严飞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保险产品中只有寿险可以避税,因此,市民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购买相关的保险品种,这将促进人寿保险业的发展。
(四)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鼓励年轻人自力更生。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提出:征收遗产税会提高“腐败”的成本即冒险所得收入会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以及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变大,因此,遗产税的开征会遏止我国腐败行为的滋生。遗产税可以避免富人的后代不劳而获,鼓励年轻人奋斗。
(五)征收遗产税可以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虽然遗产税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2%,但作用不容小觑。
(六)累进的税率使得居民扩大现期消费,通过累进税率的李嘉图分析模型可知。我们建立了一个跨期迭代模型:第一期为亲代,第二期为子代。每一期的所有收入都包含在Qi(i=1、2)里。家庭的支出包括两部分:消费和税收。税收分为一次性总付税和遗产税,遗产税是累进税,累进税率i随税基的增大而增大。税基即亲代最后总的储蓄,为第一期的收入减去消费和一次性总付税。模型包括三个对象:富裕家庭、普通家庭以及政府。因为遗产税有起征点,富裕家庭需要交纳遗产税,普通家庭不需要交纳遗产税。为了简便,假设所有家庭的一次性总付
ww税一样。长期来看,家庭应保持收支平衡。C1和C2为富裕家庭在1期和2期的消费,T1和T2为1期和2期的税收支出,为富裕家庭在1期和2期的总产出,遗产税H=i(Q1wC1wT1),代表利率。因为遗产是第二期才用于经济活动,所以在预算约束中要折现。假设亲代无初始财富,子代不留下任何遗产。根据家庭总支出的现值等于总收入的现值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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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式即为富裕家庭的预算约束方程。式中的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可以看作实际利率,将钱存入银行获得利息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利息最后作为遗产交纳税收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以实际利息收入只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传统的李嘉图等价中家庭的预算约束方程为:
00C2Q2T20CQ11
(1)式和(2)式比较发现,家庭的预算约束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变小了,预算线变得更加的平缓,从下图可以看出:
01
① 遗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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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上图可以看出引入遗产税率会改变预算线的斜率,从而影响家庭的预算约束。
www00CCCCC12121从图1可以看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即的变化
w000CCC221对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影响显著地小于的变化对的影响。当、C2减
小相同的量时,C1w增加的量大于C10增加的量。实行累进的遗产税后,亲代的消
费对子代的消费的边际替代率变小,亲代会增加当期消费。这个结果满足前面的充分条件,即证明累进的遗产税确使现期消费增加。
由此可见遗产税的征收有很积极的实际意义,为了配合遗产税的征收,我国政府应做到: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申报和价值评估制度,建立财产监控体系,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要加强税务机关和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户籍部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工商等)的联系,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实行总遗产税制,降低征收成本,并且做到遗产税与赠与税并行,防止富人转移财产。做到以上几点还需要很长的时间,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阻力较大,但是“存在即合理”,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
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推行又是一事”。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契税税目中已有不动产赠与项目,现在需要增加不动产继承税目,将二者合并到遗产税范畴,而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关于起征点80万的确太低了,应该上调,而且为了节约征收成本我国宜实行总遗产税制。虽然遗产税的征收对缩小贫富差距,避免财务阶层化延续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也要避免激化与富人间的矛盾,“避免杀敌一百,伤我五十”的现象,在调节社会矛盾的同时也要兼顾大富群体与小富群体的共同诉求[8]。顺利推行更需要富人的支持。2006年,“股神”沃伦·巴菲特捐出了史上最大一笔善款—375亿美元。美国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夫妇多次提到,打算去世后留给3个子女数百万美
元遗产,把其余资产捐给慈善机构。盖茨说,留遗产“既不利于孩子,也不利于社会”。因此,遗产税的推行需要一些富人起到带头作用。
遗产税是一个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具有积极意义,当然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开征遗产税的阻力,距离开征可能还要几年甚至几十年。但是站在战略性发展的角度,我们认为,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外国遗产税制建设的经验,尽快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以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2] 何帆,贺林,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财会研究(税务论坛)2012年徐智慧,遗产税的中国难题,中国新闻期刊2013.10
[3] 宋晓光,罗积善,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企业技术开发2010年
[4] 高峰,话说开征遗产税,时经论衡(价格与市场)2013年
[5] 张永忠,论当今遗产税的形与势,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
[6] 孔文泰,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年第13期
[7] 刘北辰,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税收征纳(月刊),2013年
[8] 刘晓音,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检查风云,2014年新闻综合版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