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分析_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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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退休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投诉人梅某,女,1954年11月出生,原为无业人员,2010年8月经人介绍到某酒店做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实际月工资1000元。2011年9月,梅某由于儿子生了小孩想在家带小孩,故提出辞职。9月15号上午,梅某在领完上个月工资后,未和任何负责人员打招呼,自动离职。还有半个月工资460元未发,请求我局帮其追回拖欠工资。该酒店以未正式交接为由,拒发拖欠工资。经过双方面调解,投诉者同意,青云谱区劳动监察局已责令该酒店支付拖欠工资3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解除聘用关系而引发的特殊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投诉人梅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再就业人员,违反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其年满60岁(男)或50岁(女)时且连续工龄满 10年,应该退休”。《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中明确答复:“劳
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投诉人梅某到某酒店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酒店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便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由此推断,梅某与酒店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是一种聘用关系。
【建议提醒】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应注意以下的法律问题
1、公司不能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工负伤产生的赔偿由公司负担。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相关法规条例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有所限定,公司不能基于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聘用退休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人身伤害,虽然是因工负伤,但不能像普通劳动者一样通过工伤认定而得到工伤赔偿。对于劳动者的赔偿,往往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或者在同等工资待遇下优先录用正常年龄范围的劳动者;如果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可以通过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之类的商业险种来规避用人风险。
2、用人单位不能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超过退休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该问题予以说明,以免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