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引进内外资企业奖励办法_企业人才引进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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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引进内外资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参与经济建设,推动全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试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奖励企业是指对区级财政贡献较大、资源占用较少,并且在市北区行政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各类经济实体。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市北区(即在市北区行政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第一信息人。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对新到我区注册登记的低资源占用企业,从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区级财政实得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第一年度按照区级财政实得的50%,第二年度40%,第三年度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对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大或区级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3、对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引进中介人,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4、对增资扩股的企业,从工商注册变更之日起,每增加市外实收资本内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万美元,奖励企业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5、对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按区级贡献的20%进行奖励。

6、对从区外引进的一次性财源项目,按照区级财政实得的50%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

第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区内、外资主管部门提供申请奖励的有关材料。内资项目提报给区招商局,外资项目提报给区商务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

1、由企业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奖励认定

第六条 成立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监察局、服务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局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北区引进内、外资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工作。区引进内、外资奖励领导小组下设由区审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办参加的奖励审核办公室,负责奖励审核工作。

第七条 区招商局和商务局对中介人、企业提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奖励审核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奖励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区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相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中介人、企业提报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中介人或企业,取消其奖励资格,并依法追回骗取资金。同时,追究奖励审核小组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我区有偷、逃、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条对于引进内、外资企业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享受奖励后,五年内不能申请办理外迁手续。如企业擅自外迁或注销,由项目引进部门(或街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区域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指新引进项目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以及占用我区土地资源进行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 2013年 1月1 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区委、区政府以往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本意见解释权归市北区引进内、外资奖励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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