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_山东省中医药学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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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中医药行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此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每年设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共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1次。第六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及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疗、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及信息研究成果;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资源种植、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等研究成果;

(七)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八)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

第八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优先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 审 组 织

第九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成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奖励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主任委员由山东中医药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及技术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奖励委员会在每年评奖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年度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本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山东中医药学会办公室,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评审委员会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要提高自身水平,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推 荐 和 申 报

第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中医药学会或卫生局

(二)省(厅)直单位

(三)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四)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奖的,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

(二)各市取得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由市卫生局或中医药学会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省(厅)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和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的科技成果,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检索查新报告

(五)效益与应用证明

(六)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批准生产文件等)

(七)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八)被他人引用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有科技成果鉴定权限的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属应用研究的要经过推广应用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持有效益证明,在国外、省外完成的应明确产权归属。

(二)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属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并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获奖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凡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

(三)以往报本奖励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报奖专业予以分类:

(一)是否符合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一)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基础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或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广应用项目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建议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和项目评审情况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的项目与奖励等级。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成果经奖励委员会最后审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完成者,奖金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六章 异 议 处 理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意见形式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异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 费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二)山东中医药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经费在山东中医药学会账目中设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该奖励活动。

(二)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以及资助单位的合法检查和监督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评审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学术著作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中医药政策,充分体现山东省中医药学术水平,准确反映中医药学术思想,总结中医药学术发展规律,展示我省中医药最高学术成就与最新研究进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奖励在中医药学术工作领域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主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奖励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参评著作出版时限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七条

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参评著作,包括以下几类: 1.基础理论著作:融会省内外中医药学术的最新成就,经过分析提炼撰写的具有新体系、新观点、新方法,并受到省内外学术界公认和高度评价的中医药理论著作。2.技术理论著作:总结中医药实践中的技术与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实用价值较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著作。

3.中医文献研究著作:经过对中医文献的系统研究而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著作。应角度新颖,方法先进,见解独到,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均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中医古籍整理著作:对中医古籍的辑佚、校勘、注释等整理研究著作。应达到本学科的较高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可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5.中医药工具书:在中医药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在中医学术积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中医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及中医学术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作用的中医药工具书。省内外中医药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资料汇编;中医药年鉴;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中医药学术著作;各类各级中医药院校教材、教辅读物;中医药译著;中医药音像电子出版物;中医药科普著作;已获省级科技奖励的中医药著作等暂不列入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的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评奖程序

第八条 推荐渠道

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1.各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及相关学会;2.省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3.四大企业卫生处,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空军后勤部卫生处,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推荐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的著作应当知识产权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参评著作除应符合以上基本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性:立论符合中医药学术发展规律,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齐全可靠,论证有力,推理严谨,结论正确。

2.创新性:应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认识,提出的问题具有开拓性和启迪性。能够反映本学科学术水平和发展动向,代表本学科发展前沿。能够反映本学科重大科研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注重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高新技术与中医药理论的结合,致力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尤其要重视填补中医药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领域的空白。

3.实用性:对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见,并已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参评著作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图书样本:提供出版的最新版本;

2.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省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图书的材料复印、打印件,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

4.说明作品成品质量的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

5.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应提供被译为其他语种作品的样本; 6.有助于著作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审

(一)由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参评著作进行评审。

(二)评价标准: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一等奖;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成效显著,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等著作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三等奖。以上水平可依据著作出版次数、发行数量、著作字数、具体内容、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如:译为其他语种及应用次数和频率等综合评定。制定适宜量化表,进行量化评分,由专家综合评定。

(三)表决方式:经评选专家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评审专家表决人数半数视为有效。

第四章 奖励数量与形式

第十一条

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每届奖励数量:一等奖占每年申报总数的5%,二等奖占每年申报总数的10%;三等奖占每年申报总数的30%,优秀奖若干。

以上奖励,授予独著作者及集体作者的前五位作者。

第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对获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励机构与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评选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选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凡评选著作涉及到评选专家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本次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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