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政策性规划_中山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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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规划管理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经中山市法制局审查,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原于2011年5月16日制发的《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中规通[2011]16号)予以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的规划管理,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对我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提出以下规划意见:
一、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为依据,且变更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须与其土地性质一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定为以下用地的,其上面的建筑物不允许改变使用功能: 1.C公共设施用地中的下列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26市场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C35影剧院用地)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T对外交通用地 3.S道路广场用地 4.U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三、准许建筑物转功能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划条件:
1.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应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或兼容用地性质)相符,凡建筑及用地与现行规划有矛盾的,则不予办理。2.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应为除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情况之外的,且用地已按城市用地分类中允许建筑物转功能的类别办理了相应的国土使用权证。3.拟转功能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如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及建筑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等。4.关于住宅建筑转商业:已开通15-30米规划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若其与规划无矛盾的,同意将底层(单车房除外)所占分摊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底层建筑(单车房除外)转为商业用途。拟转功能的建筑必须按照《物权法》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转功能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中心城区临中山路、博爱路、环市路、105过境线、兴中道、景观路、长江路、城桂路等交通主干道和景观道路、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非商业性建筑、已审批控规的村民宅基地均不能转商业功能,在上述路段规划商业中心除外。6.对我市利用已有物业开办旅业进行规划审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不属于工业厂区内的物业;申请开办旅业部分的房产使用性质必须为商业。
对拟利用物业的停车要求是:临24米以下道路(含24米)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须配建停车位不少于3个;临24米以下道路(含24米)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少于2000平方米的须配建停车位不少于6个(不可用摩托车位折算);临24米以上道路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须按《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配建停车位。
四、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