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_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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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检单位: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

二、检查时间:2012年05月28日

三、查体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号

四、查体人数:42人

五、检查类别:在岗期间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二甲苯、七、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粉尘接害者增加: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噪声接害者增加:耳科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甲醛接害者增加:尿反-尿反粘康酸、尿酚、骨髓穿刺、溶血试验。

八、职业健康监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 第60号)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卫生部23号令)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7.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九、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医学 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十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二甲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别是:

1、粉尘 粉尘是喷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长时间过量的粉尘接触可使大量的粉尘沉积于肺组织引起一系列病理反应,粉尘工作场所中应注意防护,正确佩戴相应型号的防尘口罩或面罩,减少对粉尘的吸入。木尘接害人员目标疾病:尘肺病

职业禁忌证:(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噪声 噪声主要可引起听觉系统损伤,另外对循环系统、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也可造成影响,可表现以听力下降、耳鸣、神经衰弱综合征、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及自主神经中枢调节功能障碍等。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声耳罩、耳塞等。噪声接害人员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禁忌证:(1)噪声易感者;

(2)中度以上的传导性耳聋;(3)ⅱ、ⅲ期高血压;(4)器质性心脏病。3甲醛 二甲苯对眼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二甲苯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有的有癔病样发作。二甲苯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甲醛接害人员目标疾病:(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职业禁忌证:(1)神经系统疾病;

(2)血液病

十二、结果统计分析

本次职业健康查体人数为42人,其中:接触粉尘14人;接触噪声21人;接触二甲苯7人。

(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见异常42人(见附表1)。综上所述,粉尘、噪声、二甲苯为本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本

次职业健康检查中未发现异常。

粉尘作业人员,应继续加强作业环境治理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具的发放和佩戴的落实,严格规范操作,预防尘肺病的发生。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需复查的作业人员,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厂方及时组织复查。(见个体报告书)

录入人: 主检医师: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承检机构公章

附表1: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见异常人员名单: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医院 共7页 第5页篇2: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按体检机构要求提供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体检类别等),并与体检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或协议书。体检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其体检项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劳动者个人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的,体检机构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毒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

第七条 体检机构应在体检前,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发现缺项的应要求其立即补正,填写内容完整者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时应核对劳动者的身份,可采取用人单位派人确认或核对劳动者有效证件等方式确认。

第八条 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第九条 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表递交体检机构审核,若发现缺项、错项的应立即补检或纠正。体检项目齐全者,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医学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体检机构应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由主检医师核实,审核医师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

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应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签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体检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汇总本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浙卫发〔2006〕262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2.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样例)3.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4.疑似职业病报告单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 6.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毒物类别统计)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附表2 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样例)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签 订 地 点:

省 市(县)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一、合同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范围、内容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及其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方(客户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时间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在 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份数、地点及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受检人员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份 ,以 方式在(地点)交付。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费用

以《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收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总计为 元。

(二)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总费用的50%即 元整,于付 清,作为定金。另外50%即 元整,在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交付时 付清。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受检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负责,并负责受检劳动者的身份确认。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职业健康检查开始时间,且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顺延。3.合同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回甲方已交付的定金。4.甲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配合乙方工作;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人: 联系电话: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条第(一)

1、(一)2规定有关交付报告时间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其报告的质量负责。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3.乙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保持与甲方的联系;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人: 联系电话: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接受或逾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除按定金条款承担责任外,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追回,未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二)乙方未按期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减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额度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三)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 均有权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密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甲方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除受检者本人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其他需说明的条款

(一)甲方要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四)双方认可的传真、电报等均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只盖有单位合同印章而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无效。特殊情况下,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而无合同印章的合同,只要在合同每页上均有签字,视为有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xxx有限公司 x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按体检机构要求提供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体检类别等),并与体检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或协议书。体检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其体检项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劳动者个人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的,体检机构应提供职业

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毒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

第七条 体检机构应在体检前,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发现缺项的应要求其立即补正,填写内容完整者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时应核对劳动者的身份,可采取用人单位派人确认或核对劳动者有效证件等方式确认。

第八条 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第九条 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表递交体检机构审核,若发现缺项、错项的应立即补检或纠正。体检项目齐全者,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医学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体检机构应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由主检医师核实,审核医师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 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应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签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体检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汇总本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2.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样例)3.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4.疑似职业病报告单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 6.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毒物类别统计)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附表2 合同登记编号篇4: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等五个规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按体检机构要求提供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体检类别等),并与体检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或协议书。体检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其体检项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劳动者个人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的,体检机构应提供职业

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毒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

第七条 体检机构应在体检前,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发现缺项的应要求其立即补正,填写内容完整者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时应核对劳动者的身份,可采取用人单位派人确认或核对劳动者有效证件等方式确认。

第八条 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第九条 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表递交体检机构审核,若发现缺项、错项的应立即补检或纠正。体检项目齐全者,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医学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体检机构应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由主检医师核实,审核医师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 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应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签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体检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汇总本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2.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样例)3.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4.疑似职业病报告单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 6.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毒物类别统计)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附表2 合同登记编号篇5: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可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信息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等资料;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确定其体检项目、体检日期,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注意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劳动者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时,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的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 1 -

毒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填写并签章确认。相关内容填写完整,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章确认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可安排其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第六条 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表》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若发现检查缺项的应立即补检。

体检项目齐全的,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劳动者各项检查结果,作出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体检项目不全的,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补检。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附件3),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劳动者;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附件4)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附件5),由主检医师签名,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审批后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印章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职

- 2 -

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体检结束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签收(附件6)。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第九条 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中的处理意见安排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复查。劳动者的复查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综合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完成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归档工作,长期保存。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二)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疑似职业病报告单》;

(四)用人单位签收凭证;

(五)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过程资料。

- 3 -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统计汇总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形成职业健康检查年度总结报告(附件7),报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06〕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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