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_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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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章 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工作者及部分司法机构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健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贯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发挥会员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业务专长,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尤其是老年及弱势群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领导,授受赣榆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10-6号区法院对面路南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非诉调解。

2、代书诉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调解、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3、是本区法院离退休人员和本区司法机构的离退人员,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入会人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2、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发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指派和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3、按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案件来源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所有证件。第十二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又不能及时改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和理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决定辞去或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决定组建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正常工作;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如需继续连任会长的,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处理其他职权范围内事务。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2、提名有关方面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入合法、支出真实,帐目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校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需要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决定终止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14年12月

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同时是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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