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奖励_公务员有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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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特点与意义
(一)含义:
奖励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成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
(二)特点:
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三)意义:
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得当;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一)奖励的条件P1
41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四、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一)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4.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5.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奖励的程序
单位及时提出奖励意见,整理材料,上报审批;审批机关审核情况;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奖励决定;公布奖励决定,广泛宣传;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档案
五、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一)奖励的撤销条件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奖励的后果
1.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2.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