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_科研奖励办法医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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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学术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从事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加快推动医院向学院转变,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工作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项、学术论文及著作、国家级专利、学术团体任职、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科研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1.5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对获天津市科委、天津市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一次性 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根据课 题需要予以1: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对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医科大学等部门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5000元的奖励,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于自筹经费的局级课题,课题组可申请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同时一次性给予课题组3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经审批获得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经费由医院负责承担。

第八条对于其他来源如公司、团体、个人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奖励资金与配套科研经费的数额以经费实际到账数计

算。课题结余的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纳入医院综合科研费。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凡符合国家级三大科技奖项(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市级科技奖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相关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凡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市级科技奖、局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200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金100万元。

(二)获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科技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80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金50万元;三等奖获得者,奖金20万元。

(三)获市级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医院协会管理创新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50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金20万元;三等奖获得者,奖金10万元。

(四)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的科研项目,认定意见为国内领先的项目予以课题组1万元奖励,认定意见为国内先进的项目予以课题组6000元奖励。

(五)获得天津市卫生系统引进应用新技术填补空白项目,医院予以每项5000元奖励。

(六)医院配套资金或奖励的科研经费在项目周期内未结题或未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未取得科研成果奖项,所余经费由财务处负责全部收回(特殊情况可以提交延缓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延长)。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或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100万元,并给予2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在Nature Medicine、Nature Genetics等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6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按影响因子分值(IF)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篇论文1000元/0.1(IF),不足0.1分值按0.1计算。影响因子分值(IF)统计以论文正式发表时间为准。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最高奖励计算。在上述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四)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发表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杂志或由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杂志》发表的文章,医院全额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3000元;发表在一般医药、卫生核心期刊的文章,不予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1000元;发表在医药、卫生专业期刊的文章,不予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200元。核心、专业期刊统计以天津市卫生局职称办下发的《职称工作手册》相关规定为准。

五、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三条对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20000元;10-20万字的奖励15000元;5-10万字的奖励10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

第十四条医院对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发明型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资

助500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元)。申请发明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同实用新型专利。

七、学术团体任职奖励

第十五条对任职于国家级医、药相关学术团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主任委员每年奖励10万元,副主任委员每年奖励5万元,常委每年奖励3万元,委员每年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对任职于省市级医、药相关学术团体及天津市卫生局各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主任委员每年奖励5万元,副主任委员每年奖励3万元,常委每年奖励1万元,委员每年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对任职于国内、外医学核心期刊杂志社的主编、副主编、常务编委、编委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主编每年奖励5万元,副主编每年奖励3万元,常务编委每年奖励1万元,编委每年奖励5000元。

八、博(硕)士研究生导师奖励

第十八条对经过天津医科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评定为博、硕士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医院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5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2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归医院所有,原有医院奖励住房在本次奖励前应及时退交。院龄达到10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院龄达到5年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九、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九条医院每年根据符合下列条件评选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科室,每年1个名额,奖金1万元。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第二十条申报程序:年终由科室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奖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以上奖项所获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有关成员在研究工作中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项目负责人所得奖金应在总奖金额的50%以上。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受奖励的对象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二、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学术团体任职的委员经换届选举未能继续当选,医院将不再给予奖励,发现冒领者予以奖金五倍以上处罚。

十三、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实施、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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