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网络教学平台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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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后字„2015‟1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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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人事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及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前湖校区公租房产权归学校所有,通过配租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学校公租房配租与管理应坚持在主管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需要,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房源公开、配租公平、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两办、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日常管理,受理和审核相关手续及公租房咨询、备案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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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租房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勤保障部和住户代表负责物业公司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物业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 公租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租房主要是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新进或无房教职工提供居住的过渡性住房,位于前湖校区南院,共5栋,为11层和18层电梯房,每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第八条 租住条件和原则。
(一)租住条件: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新进的无房教职工;
3.在南昌市区(含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无住房的教职工。
(二)租住原则:
1.优先安排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新进或无房的教职工;2.已在学校宿舍安排住宿的辅导员,不再安排公租房;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合租,但合租人数不得超过2人。第九条 计分办法。按照申请人的工龄、学龄、职称(职务)等情况计算租住公租房积分。申请人租住公租房的总积分=基础分+工学龄分+附加分。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以积分高的一方作为公租房申请人。
(一)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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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职务)基础分(以人事处核定为准):厅级、正高60分,处级、副高55分,科级、中级50分,科员、初级及以下45分;
2.工人技术等级基础分:技师50分,高级工及以下45分。
(二)工学龄分:按参加工作时间计分。每个工作月计0.1分,每年为1.2分。大中专以上学龄视同工龄分计算(若连续工龄与学龄重复,只计算其一)。参加工作后,因自动离职或被组织开除以及触犯刑律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后重新参加工作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工龄,前后间断工龄可相加。
(三)附加分:
1.校龄分:每年0.1分,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2.双职工分:2分; 3.博士学位分:5分。第十条 租住期限。
(一)公租房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应将公租房退还学校并自行解决住房。
(二)租住期满后,因住房特别困难并仍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学校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租住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变动则租金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租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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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为:工资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不在计划财务处发放的,由承租人按月到后勤保障部办理手续,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租金。
(二)水、电、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交纳。第十三条 租住程序。
(一)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公租房租住由人事处负责办理。人事处将经审核批准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公开学校用于引进人才公租房房源,承租人凭《南昌大学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按报到顺序选房。
(二)其他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汇总名单报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并根据学校公租房房源情况安排。
(三)后勤保障部于每年6月10日前在网站公布公租房承租人的租住信息,供教职工监督。
(四)承租人在签订租住公租房协议时,需向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交纳住房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若设备、设施经验收完好,保证金原数退还。
第十四条 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对换、转让或转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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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装防盗门或随意更换门锁,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所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确需简易装修的,必须向后勤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后勤保障部签订装修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按批准方案装修。
(四)承租人因外出进修等离校时间在1年内的,应到后勤保障部登记并交纳房租后可保留公租房。离校期间不允许将公租房以私转、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如有违反,收回公租房,返校后不再安排公租房。
(五)承租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退房和违约处罚。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租房。1.公租房租住期限已满的;
2.公租房租住虽未到期,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区(含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有私有产权房屋交易行为的;
3.引进人才及在校工作的博士已全额领取购房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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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5.因学校事业发展或特殊需要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
(二)对违约不退房的,自应当退房的次月起,按每月基本租金标准的4倍缴纳房租。
(三)承租人退房时应与工作人员一同验收所用各种设备、设施,结清相关费用。设备、设施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根据损坏程度和减少的数量给予赔偿。赔偿金从保证金或工资中扣除。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收回公租房外,扣缴住房保证金2000元。造成其它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2.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户外乱搭乱建,拒不恢复原状的;
4.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
5.有违反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承租人如在学校已租住其它公有住房,须在公租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腾退现有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其所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以基本租金标准的4倍计扣房租,由计划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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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职工申请租住公租房,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公示;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住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办理退房手续。相关单位审核不严,造成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房租使用。学校在计划财务处设立公租房租金专门账户,用于公租房管理、家具配备、日常维修维护、物业费补助等。
第三章 临时租住公租房管理
第十七条 租房原则。在学校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可给予住房困难等特别需求的教职工临时租住。
第十八条 租期。租期1年以内。1年期满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租住者,需提前30日重新提出申请,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租金。租期1年内,按照基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第2年起按照基本租金标准的2倍交纳房租;超期不退房的,按照基本租金标准的10倍缴纳房租,直到退房。
第二十条 租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一)临时租房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在办理租房手续时一次性交纳。
(二)水、电、电视、网络、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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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理及违约责任。按照本文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和房租使用。参照本文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租房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已进行了中档装饰装修,承租人一般不得自主装饰装修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需向后勤保障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禁止下列行为:
1.在墙上开门、开窗或改变承重结构;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5.拆除燃气管道和设施; 6.在室内砌筑实体墙;
7.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或防水层打孔。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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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实情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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