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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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厂库,必须按规定远离城镇、居民聚居区和风景游览区,以及水利、交通、桥梁、隧道、高压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输气管道、人防工程等重要设施。

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烟花、鞭炮保管规则》,设立专门库房、储存室。

设立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宝,须组所在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设有专人负责看管;

(二)建立健全保管、领发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不得超过批准的烟花爆竹储存品种和安全容量,不得于其它商品、物资同库混合存放;

(四)常备足够的消防器具和消防用水;

(五)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业整顿。若出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零售商户的烟花爆竹储存量。储存花炮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0箱。超过10箱者,必须设立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储存室,但存量最多也不得超过五十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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