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_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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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确保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分配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当年完成1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引资额及同比增幅;县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招商项目引资额,市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完成招商项目引资额。
三、奖金设立
市政府设立招商专项基金,作为重大招商活动、委托招商经费和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
四、先进单位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且综合考核前3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现金2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现金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二)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且综合考核排名前10名的市政府部门,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前3名的市政府部门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第4至10名的市政府部门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对招商引资综合考核前3名的县级工业园区,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园区荣誉称号。
(四)对招商引资额前1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街道)荣誉称号;对招商引资额第11至3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荣誉称号。
五、引荐人奖励
(一)引荐人认定: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接受单位共同确认。
(二)奖励条件:引进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竣工投产或正式营业;引进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须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资金来源:对招商引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市本级项目的引荐人,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对引进到县(市、区)项目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资奖励。
(四)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引进市外投资者购买地方企业产权的,按外来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3.引进经营性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除外)的,按该项目正式运营满1年实际纳税额(自建经营场所的含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的5%乘以外方出资比例给予奖励。
(五)引荐人是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给予记功奖励。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县级干部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记个人三等功;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县级干部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记个人二等功。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如实统计上报招商引资情况,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列个人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奖金发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