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现代工业港引进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_成都现代工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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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现代工业港引进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扎实有效推进成都现代工业港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依据
(一)《中共郫县县委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郫委发〔2005〕3号);
(二)《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财政局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专项财政奖金预算安排方案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郫府办〔2005〕11号);
(三)《中共郫县县委郫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郫委发〔2004〕24号);
(四)《关于引进项目兑现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奖励的有关规定》(郫开放办发〔2005〕7号)。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对2005年为工业港新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2006年以来为工业港新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通过中介组织(中介人)介绍引进的签约、履约工业项目,给予为工业港引进项目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介人)招商奖励。
第三条 奖励认定
(一)有真实的项目引进中介组织(中介人);
(二)有项目引进单位或中介组织(中介人)填报的《项目引进确认表》;
(三)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
(四)提供主体工程动工或建成投产的证明;
(五)提供土地款到位证明;
(六)提供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报工业港管委会集体审核认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获奖的基本条件
招商奖励分为首次奖励和第二次奖励,第一次兑现40%,第二次兑现60%,获得奖励必须达到相应的条件。
(一)首次获得奖励的条件
1.新引进项目签约并履约,且已交土地款总数的30%以上(含30%);
2.工业港管委会确认为主体工程已动工的项目;
(二)第二次兑现奖励的条件
1.该项目已建成投产;
2.该项目已交土地款达协议土地款总额的80%以上(含80%);
3.该引进项目的企业已在郫县行政辖区内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与中介组织签订《招商合作协议书》的按《招商合作协议书》的条款执行;
(三)对其它引进项目分类进行奖励:
1.引进市外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每亩2000元计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按每亩1500元计算,投资5000万元以下,按每亩1200元计算;
2.引进县外市内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每亩1500元计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按每亩1200元计算,投资5000万元以下,按每亩1000元计算;
3.县内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的技改、扩建项目:符合第四条获奖的基本条件,按项目规模给予服务单位5000-50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奖励实施
(一)社会中介组织(中介人)引进到工业港的项目,经工业港管委会集体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暂由工业港管委会垫资兑现给中介组织(中介人),再由工业港管委会向县政府申请划拨。
(二)对县上已经奖励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此暂行办法计算对中介组织(中介人)奖励,扣除县上已经兑现部分,作为奖励金额。
第七条 奖励时间
当年7月和次年1月对应获得招商奖励的中介组织(中介人)进行集中认定并兑现招商引资奖励。
第八条 成都现代工业港安德中小企业园区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原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现代工业港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