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_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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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
五、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非工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需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应向所在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说明噪声污染的类型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严格把关。
六、市区严禁使用高音嗽叭,凡已使用的必须予以拆除;凡使用低音音响没备的单位,其音响设备一律不得置于室外;音响设备的音量应严格控制,其门外、窗外或柜台外1米远,1.2米以上的等效声级不得大于70分贝。
七、凡在闭合边界内设置的音响设备,按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执行。超标排放者,依照工业噪声源征收超标排污费。
八、居民使用音响设备、家用电器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为限,一旦引起生活噪声污染纠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九、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和宾馆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各类音响设备,凡使用者应符合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十、凡在沿街、广场设摊经营的个体摊贩一律不得以话筒或音响招徕顾客,并应服从城市管理、环境管理人员的指挥。
十一、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要求,拒绝环保、公安、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听从指挥、扰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毕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给子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十二、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公民发现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十三、本规定由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