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09版重定_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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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高新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为加速推进科技先导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的建设进程,促进营口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领域:

1、鼓励区内已建成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2、重点发展船舶制造与配套,精密机床制造与精密机械加工,车辆制造及汽车零配件为主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打造区域主导产业。

3、鼓励引进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生物工程等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加快培育新的优势产业。

4、鼓励发展公共和专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支撑体系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积蓄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后发优势。

5、鼓励投资盘活区内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收费政策:

1、项目行政性收费按营口市委市政府2004年第15期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营外经贸字[2008]83号文件规定办理,也可择优按营口市委市政府2004年第15期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三、土地政策:

对于新征用地的新办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工业用地暂定价格每平方米60元。

四、扶持政策:

高新区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对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1、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以项目投产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项目新征占地土地使用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亿元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其中,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其中,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2、技术创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外,按项目核算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

3、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亿元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其中,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其中,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新办项目也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实行“零”地价、“零”收费政策,即按企业年度实现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奖励。总奖励额度以实际购置土地价款与办理开工手续时的实际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和为限,土地实现零地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既行终止奖励。

4、新征用地的新办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以企业土地使用税为基数,由创业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等额奖励。

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增加注册资本用于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投资再退税政策外,对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追加投资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

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追加投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

追加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连续六年奖励,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6、新办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奖励三年:其中,年纳税额20-50万元的,奖励20%;年纳税额50-100万元的,奖励30%;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

7、鼓励企业上市,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对于上市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上市后备企业签约聘请中介机构改制辅导,并上报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补助1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补助40万元;企业实现挂牌上市,补助50万元。

8、通过产权交易,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型项目,按企业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投资额(含收购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

投资额(含收购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

9、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外,评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为基数,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奖励两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

10、新办公共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支撑体系项目,自项目经营年度起,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五年奖励,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四、五年50%奖励。

11、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出口创汇当年新增100-200万美元,奖励50%;出口创汇当年新增200-300万美元,奖励80%;出口创汇当年新增300万美元以上,等额奖励。

12、由创新发展基金对创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中晋升为国家级的补贴50万元;晋升为省级的补贴20万元。

13、由创新发展基金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5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14、由创新发展基金对新获发明专利并经授权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对实施产业化的专利,按专利产品所创造的增值税、所得税区本级地方留成额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

15、评定为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外,评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为基数,按企业年度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等额,第二年50%,第三年30%。

16、新办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的生产型企业, 原则上自在高新区注册年度起,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的80%,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三年的奖励,重大项目予以连续五年的奖励。

五、附则:

1、重特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营口高新区注册、纳税,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在纳税、信贷和社保方面无不良记录。

3、营口高新区城市等级为三类七等,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低于3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高于7%,如有特殊原因,四项指标也必须达到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表。

4、对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核审后,一旦发现实际与本优惠政策的条件不符合的,予以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经营期限不

满10年的,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

5、不符合本政策鼓励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6、本政策规定涉及以各项税收为基数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按优档计享。

7、本政策规定所涉及数值区间含下限不含上限。

8、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收额指实际入库额,区本级留成比例以市政府确定的比例为准。

9、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和购置机器设备支出。区外企业搬迁到高新区的,迁入新企业的固定资产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本政策由营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1、本政策发布后,营高委[2008]55号文件和营高委[2008]72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享受营高委[2008]55号文件和营高委

[2008]72 号文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按本文件执行。

1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控制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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