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接受孕检服务相关规定_流动人口孕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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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接受孕检服务相关规定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县的已婚有偶的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已生育一个或以上孩子的,为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②使用各种短效避孕方法避孕者;
③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④实施绝育手术未满一年者;
⑤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
⑥符合政策生育怀孕者。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
(一)原则上不少于每年二次的检查;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连续使用宫内节育器15年以上避孕效果稳定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二次
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流动人口育龄等群众进行避孕节育方法资询,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措施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妊娠,并指导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给予资询指导及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的三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实行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给予资询与治疗。
五、孕情检查报告单的出具及其效力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将结果在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并发给《河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充分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孕情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