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办法(修改.定稿)_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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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河务局
科技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焦作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焦作局”)广大职工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鼓励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全局治黄科技水平,促进治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黄河系统内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焦作局成立科技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见相关文件。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第一完成单位为焦作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科技成果;第一作者署名为焦作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科技论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包括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两种。政府奖励包括河南河务局科技火花奖、厅局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奖励包括大禹奖、鲁班奖等已经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论文,包括在正式科技期刊(有国内统一刊、书号)上所发表的、或在厅局级及以上科技归口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上发表的(有论文集或批准文号,含相应级别的内部刊物)科技论文。不
包括由焦作局出资组织的专刊、专题中所发表的论文和按上级要求及焦作局规定的相应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发表的论文。
第六条 本文中所指职工为焦作局全体职工,包括焦作局统一招聘的人员。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社会力量奖励的,按授奖单位奖金的4倍进行奖励。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按授奖单位奖金的3倍进行奖励。
(三)获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授奖单位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
(四)获河南河务局科技火花奖的,按授奖单位奖金的1倍进行奖励。
第八条 科技论文奖励标准
(五)在国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
(六)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七)在其它正式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归口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八)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归口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九)在厅局级科技归口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上获奖的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十)在厅局级及以上科技归口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九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励标准
(一)为加强科技成果的实用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在技术开发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人给以奖励:
(二)开发研制的科技成果实现转让的,应从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单位具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推广应用他人科技成果创造经济效益的,单位应从取得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规则
第十条 对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标准进行奖励。按较低级别标准奖励后,又获较高级别的,则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同一篇论文,如果被多种刊物收录或转载,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按较低标准奖励后,又在较高级别的刊物上发表的,则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及科技论文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前,由各单位(部门)把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科技论文按要求的格式统一报焦作局科技与信息科,格式见附表1、2。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上报之日后发生的,可转下年度申报。
第十四条 由科技与信息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奖励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奖励初步意见。
第十六条 对奖励意见公示。将成果名称或论文题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或作者姓名、奖金金额在焦作电子政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问题,可以提出异议,过期则视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由科技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最终奖励意见。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署名。
(二)受科技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异议由科技与信息科受理,并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科技管理领导小组复议。异议处理完毕后,科技与信息科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部门)。
(三)异议提出之后5日内,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该成果(论文)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章 奖金来源及分配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及科技论文的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属地兑付的原则。
第二十条 奖金用于对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及科技管理人员的个人奖励,专款专用。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少于50%。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由焦作局科技与信息科负责解释。
附表:
1.申请焦作局科技成果奖励登记表
2.申请焦作局科技论文奖励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