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_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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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时间:2008年4月27日
地点:
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 长 :杨梅
审判 员 :张耕、邝巧
书记员:毛露
公诉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委托律师:赵峰、常明旭
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阶段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 : 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开庭。请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到庭。
审:第一被告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1被:张应金、无别名、男、1967年6月2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1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1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1被:收到
审:第二被告人赵定书姓名等相关情况
2被:赵定书、无别名、女、1967年2月1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
2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2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2被:收到
审: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本合议庭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耕、邝巧组成,书记员毛露担任记录‘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出庭支持公诉。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峰出庭为被告人张应金辩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明旭出庭为被告人赵定书辩护。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法享有一下诉讼权利(略)
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被:不申请
2被:不申请
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见附件1
审: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是否听清楚了。
1被:听清楚了
2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张应金留下,将被告人赵定书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张应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1被:有,对其中所讲的经过有异议
审:下面由你仅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1被:我在翻地时看见张应元追我的妻子便拿起石头追张应元,他先打,后我打了他,张应元在一个田埂上摔倒了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是否用石头打过
1被:没打到
公:是否有追赶
1被:有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1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后木棍呢
1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1辩:为什么追张应元
1被:他打我妻子
1辩:扔过石头吗
1被:扔过
1辩:张应元扔过吗
1被:扔过
1辩:木棍哪来的1被:随手捡的1辩:追的途中张应元是否摔倒过
1被:摔倒过
1辩:打的哪个部位
1被:腿和臀部
审:控辩双方是否补充发问
辩:无
公:无
审:请带被告人赵定书、将被告人张应金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赵定书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2被:有
审: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被:张应元铲了我家的菜,还用石头打我。所以后来我才用木棍打了他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你为什么追张应元
2被:他打用石头打我们
公:你追他的目的是什么
2被:想制止他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2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几分钟
2被:
3、4分吧
公:木棍呢
2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2辩:被害人用什么打你
2被:石头
2辩:打了多少下
2被:他一直在追着我打
2辩:打住没有
2被:没有
2辩:被害人有无摔倒
2被:有
2辩:木棍哪儿来的2被:随手捡的2辩:打的什么部位
2被:腿和臀部
公:张应元在被打时有无反抗
2被:没有
1辩:你打他时有无想要伤害他
2被:没有
1辩:木棍扔没
2被:应该是扔了
审:请提押张应元入庭
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
1、公安局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
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死因与被告人有关
3、公安局讯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张应元打住了被害人头部并出血了,2人用木棍打过被害人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1被:有,我没有打过张应元
公:距案发时间还很近,你应该能记清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公:要求传张文冲
审:为何理由
公:他是本案的目击者
审:证人姓名等
1证:张文冲、男、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审:你与当事人的关系
1证:叔侄关系
审:现在由你说一下案件经过
1证:我看见张应金手中拿着石头、锄头追张应元。一会儿后听到有人在喊救命。然后看见张应金用木棍追打张应元,张应元倒在田埂上,后来赵定书忽然张应金一起打张应元
审:你看到张应元是自己倒下还是被打到的1证:打到的审:你距案发现场有多远
1证:300米
陪审:张应元身体状况如何
1证:张应元倒在地上
陪审:不能确信他是死是火
1证:不能
审:公诉方是否发问,有无意见
公:张应金手中有什么东西
1证:木棍和锄头
公:谁打到的张应元
1证:张应金
公:打了多长时间
1证:几分钟
公:打完后有什么有什么措施
1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张应元是自己倒的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提问
辩:你距他们有多远,看到他们手中拿有什么
1证:看到手中拿着锄头
辩:追的时候有多远
1证:300米
辩:看到张应元扔石头打张应金没
1证: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有,张应金打他之前张应元有无侵害行为
1证:张应元打他的老婆
辩:张应金打张应元隔了多元
1证:100米
辩:他们之间有无对话
1证:看不清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辩:传证人彭彰权
审:传证人彭彰权
审: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2证:彭彰权,男、、、、、、、、、审: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2证:不认识
审:对你所看到的进行陈述
2证:看到有血渍,一男一女手持木棍。那个老者在跑,追到后就打,老者倒了。女的打了20多下,他们叫我们走开,后来就看到老者没动了。
审:确认是否为当庭2被告
2证:是
审:你看时被害人满脸是血吗
2证:是
陪审:他当时身体状况如何
2证:头部有血
公:老者大概有多大
2证:50多岁
公:路过是他已经倒下了吗
2证:是
公:是用木棍打的吗
2证:是
公:打了多久
2证:
2、3分钟
公:打完后有无什么措施
2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被告人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1辩:头部有血吗
2证:有
1辩:打住后就摔倒的2证:不知道
1辩:打了多少下
2证:八九十下吧,因为打了2、3分钟
审:辩护人还有无发问
2辩:你距四人有多远
2证:和你(辩护人)那么远
辩:有无呻吟
2证: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无发问
公:无
辩:无
审:被告人有无发问
被:无
法庭辩论阶段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言
公: 见附件2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
1被:是油被害人挑起的,我出于保护家人,没有过亿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打他的头部,是他自己摔倒的。在他求饶时,出于同情就没有再打了,证人的言辞存在矛盾
2被: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
审:辩护人发言
1辩: 见附件3
2辩: 见附件4
审:下面对发表的发言发表意见
公:殴打致死构成故意犯罪,时间问题虽存在异议,但鉴定报告表明是由被告人所致
辩:对是否为故意存在异议,事前根本就没有准备
公: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认为是故意伤害
审: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各方主要观点已经阐明,并记录在案。如果双方没有心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
辩:没有
审:由张应金做最后陈述已查明的案情
1被:由张应元先挑起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请法官从轻处罚
审:由赵定书做最后陈述
2被:只是追赶他,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请法官从轻处罚
评议宣判阶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请法警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押出法庭
审判长: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审判长: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经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合议庭在合议时结合已查明的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了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采纳公诉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应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赵定书有期徒刑7年。
审判长:本判决将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庭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2008年4月27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本判决是否听清楚,是否上诉
被:是,要上诉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带出法庭,送回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件1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刑诉字第1号
被告人张应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265513 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定书,女,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65520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故意伤害一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村民张应金、赵定书夫妇与同村村民张应元之间因土地纠纷,长期有矛盾。2005你那4月6日下午,张应元把张应金家的洋芋苗、牛皮菜苗铲了,赵定书知道后,就去把张应元家的洋芋苗也铲了,下午四时许,赵定书与赵福英(张应金的母亲)去背被铲的牛皮菜,当快到牛皮菜地时,被躲在竹林后的张应元丢石头打,赵福英被打后往沟里跑了,赵定书边跑边被张应元追,这时张应金听见后跑来追张应元,当跑至村民龙贵富家背后时,随手捡起一块羊肝石丢出,打中张应元的头部左侧,张应元被打后跑至新桂村六祖赵定德家胡豆田地时被追上,张应金、赵定书夫妇就用木棍击打张应元的臀部及大腿数分钟。张应元告饶方才罢手离去。第二天早上九时许,村民张应学发现张应元死在赵定德家胡豆田地里,向乡政府报了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理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各一份2.尸体检验报告一份3.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以泄私愤为目的,施加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琴、张琪
2005年7月
附项:1.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附件2
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和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我方提供的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在案件定性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足以认定。
2、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口供、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与法庭调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基于被告赵定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张XX的死亡结果,故建议法院酌情处理。
附件3
法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成都九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应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应金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应金犯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只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但对于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凶器(羊肝石、木棍)未提交。当一个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凶器,这就如同汽车没有汽油一般。社会不能再容忍另一个“佘祥林案件”在出现。
二、关于本案公诉书中认定张应金作案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当
公诉人以张应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提公诉,虽然张应金与张应元之间有矛盾,且因死者用石头攻击被告人赵定书的行为,被告人实施了正当的防卫行为。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必然是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并且整个事件是由张应元挑起的。而张应金夫妇只是被动的与张应元动手应当属于相互斗殴。
三、关于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在事实认定中,有四个疑点,其一,虽然被告张应金扔过一个石头,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被告张应金打中了张应。其二,证人中有人看到张应元在爬坡的时候自己摔到过,有可能张应元摔到后头部撞到了坚硬的物体上。这种合理的怀疑是不能被排除的,并且证人笔录中有证人证实说,在两被告到达前已经头破血流了。其三,案发过程中,其他人也动手打过张应元,所以死者的死亡也不能必然的说明是被告人张应金导致。其四,从05年4月6日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9点发现张应元死亡,在这17个小时里没有人能证明死者发生过什么,是否有其他人到过发现死者的地方。这些事实公诉人都没有说明或有证据证明,故本案事实不明。
四,公诉人所称的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
从主观方面看,因为死者经常与乡里闹矛盾,包括张应金一家,在4月6日案发那天,正应元主动挑起事端并且暗算被告人。的当事人并无故意伤害张应元的主观目的并且两被告只是随便捡起两个树支并不是为了打张应元而准备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人并没有伤害
张应元的故意。因为事出突然,两被告只是正当防卫。
从客观方面看,虽然两被告实施了殴打张应元的行为并且张应元现已死亡的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并不能明确的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就是被告人所造成的,而公诉人控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只是一种主观臆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综上所述,张应元和乡里之间包括张应金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因为张应元长期恶霸乡里,无事生非。故张应元口碑不好。在本案中,因张应元的无理骚扰,致使张应元与张应金两家打架斗殴,而对于公诉人公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关系不当。只能说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到底是谁所为。而且张应金赵定书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并且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赡养年过七旬的老人,望法院宽大处理。故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宣判被告张应金无罪。这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正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辩护人:赵锋
08年4月25日
附件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省成都市多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赵定书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定书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地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书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公诉人所例举的证明赵定书故意伤害罪证据有:
1、会里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察记录;
2、法医尸检报告;
3、证人、证言。在此案中最关键的物证(羊肝石碎块、木棒)没有,对此公诉人例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定我当事人的罪。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我发表如下看法:
关于法医报告。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头部左侧受到石头类的外物撞击 后,脑出水压迫脑干致死。尸体大腿及臀部有木棍击打后淤血伤痕,但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此案过程中,赵定书并没有用过 石头类的东西打过张应元,而是张应元有用过石头打过我的当事人只是没打着。张定书只是用了一根木棍打了赵应元的大腿及臀部,并没有再打其他部位。按常理推断,这是不可能导致一个正常人的死亡的。因此在赵应元死亡之前他们有过斗殴事件。根据事实,张应元的死,赵定书只负有轻微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赵定书有主观故意
根据公诉书中描述:赵定书与赵福英二人到赵定书家牛皮菜地的途中被躲竹林后的张应元用早已准备好的石头扔打。由于事发突然,赵定书只有逃跑,并一边跑一边求救,这时的赵定书一心只有逃命不可能有事先计划。再说赵定书用于打张应元的木棍也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在追张应元的过程中随手从地上捡的,不存在主观上想致张应元于死地的预谋和故意。只是想给他以小小的教训,以便不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因此赵定书不存在主观上的致死故意。
三、关于本案发生的原由
根据证人证言和调查走访,张应元素来就是村里的恶霸,和赵定书一家以前就有过结。事发当天,是张应元首先调起事端,并且首先用石头去打赵定书。在逃跑途中张应金听见妻子求救便出来帮忙,只想给赵应元小小的教训,用木棍打了几下其臀部,没想到赵应元却死了。事件发生是由张应元引起的,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还有许多地方不够清楚,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因事关人命,人民法院在取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髋之规定,给予我的当事人以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