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_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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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所在地限制);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同时具备);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承租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的;
(七)出境定居(含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
(八)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承租自住住房租金的;
(十一)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材料
符合支取条件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每套住房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只能提取一次,且只能提取购房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房屋类别提交相应附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房改房:提供房改部门批准文件、房价核定单、房款和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二)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或工程预决算书;
(三)大修翻建住房: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或工程预决算书;
(四)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合同、集资建房交款凭证、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五)离休、退休: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者同时具备):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度提取一次,仅限本息额,已委托中心按月划款还贷的除外):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还贷存折等。
(八)承租自住住房: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及租住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九)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十)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承租自住住房租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和租房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十二)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证明、合法继承证明及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个人填表。职工在单位领取并填写《铜陵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携带相应证明材料送交单位。
(二)单位初审。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开具《铜陵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三)递交申请。职工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窗口递交经单位初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窗口受理及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现场受理、现场审批的方式。
(五)银行支付。准予提取的,职工携带批件、《铜陵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办理现金提取或转帐支付手续。
注:
1、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户口本或婚姻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2、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日期:每月15日至25日期间(不含法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