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纠纷法律意见书_劳动纠纷法律意见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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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贵部处理**劳动争议事宜,法务部经过再次收集材料以及与**本人当面协调沟通后,经过对材料和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依据国家和大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文件材料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大连市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大开劳人仲调字〔2010〕第299号);

7、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第 1164 号);

8、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9、2004年6月7日大连**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0、2004年6月**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 ;

11、2008年11月6日大连**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2、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有限公司关于**的《职工调动审批表》(注:有双方公司盖章,具体日期未填写);

13、**参加工作前后履历表;

14、**向我部出示的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15、我部对**安抚沟通后,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并表示希望按照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解决以及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未提;

16、关于**劳动争议事实口头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7、国家和大连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关于**劳动争议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材料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我部和**谈话沟通,特确认关于该劳动争议的下述基本事实:

(一)**,男,身份证号***。档案资料显示其于1980年8月起在我司工作,期间工作多次内部调动。2004年6月7日与大连****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材料显示2004年3月调入大连**有限公司任职经营副总经理,**手里有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我司档案未保存);2007年3月调入大连**电脑机床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员;2008年11月6日又与大连**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没有档案记载。

(二)2010年11月10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大开劳人仲调字〔2010〕第297号)。该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我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24000元。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5年7月8日,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我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2010年10月后继续为**缴纳“五险一金”至2012年7月,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四)《仲裁裁决书》同时依据《大连市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第五项:“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该裁决书裁决我司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6028.00元。裁决书中同时载明“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2016年1月14日,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三、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提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根据《仲裁调解书》中我司与**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中认定我司与**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以及我司已经为**补缴了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间的“五险一金”的事实,且存在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书面劳动合同,从以上生效的法律裁决和事实表明我司与**劳动关系连续存续。虽然我司存有《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材料,但已不能从法律效力上否定我司与**的劳动关系。但**从2008年至今,长期未接受我司管理,没有在岗未为我司提供劳动,未为企业创造过任何效益,因此**可以认定为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

(二)根据现行关于退休法定年龄的规定以及**身份信息显示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我司不能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会面临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司可以通过与**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已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导致我司可能受到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五)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我司在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6028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迟延履行支付可能产生债务利息等法律风险。

根据《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等相关文件及相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本部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积极争取与**本人友好协商处理该劳动争议,不建议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该劳动争议,且**诉诸法律程序,我司要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三)要主动和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联系,及时处理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避免损失扩大。

(四)及时向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中提到的相关资料,或派人向该局进行说明和解释,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五)通过与**当面沟通,其提出按照法律、法规合理解决劳动争议及经济补偿问题,根据谈判需要,在人力资源部同事的配合下粗略计算**待岗状态与重新上岗状态补偿与工资情况(具体见附件),仅供参考。

四、声明

本法律分析意见仅供实际解决该事务时作为参考,不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最终意见。

法务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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