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谈国际避税》_跨国公司避税方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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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谈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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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变得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和实践还有许多不足。文章分析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一般形式及在华避税行为,揭示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避税; 法律适用

世界上没有两国的税制完全相同,各国税制的差异性给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活动提供了空间。跨国公司每年都要制定全球税务计划,把公司的税负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发生,从而实现其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跨国公司是指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实体,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产生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跨国公司跨国境或税境,利用各国税法规

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其总体税负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转让定价,指跨国公司违背市场公平定价,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立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内部交易价格,从而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大大减少。它是国际避税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2.利用避税港避税,指跨国公司在避税港注册一个只具法人实体形式而不作实质经营的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到基地公司的账户上,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3.实施资本弱化,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市场上债权融资税负低于股权融资的优势,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税负。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指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种形式在发展中国家运用较多。

法国一家跨国钢铁公司在英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为了避免成为英国居民纳税企业,曾这样安排:第一,英国股东不参与企业管理活动,选择非英国居民从事管理工作;第二,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有关材料、档案、报告等都放在英国以外的地方;第三,不用英国电话、传真发布指令;第四,专门成立一家独立服务性公司处理公司有关事务。经过这样安排,该公司成功地避免成为英国居民纳税人,12年里在英国避税额达8000万美元。

苹果最近被指逃税,甚至苹果CEO蒂姆?库克也被请到了国会。库克在听证会上称,苹果实际上是美国最大纳税大户外,国会所指责的行为只是苹果的合理避税而已。

苹果行为的确合法。多少年来,很多公司采用这样或那样的“避税港”方式,使税收资金尽量不要那么惊人,但苹果的问题是:它采用的手段已经高明到超越大部分人想象。

四年里,苹果把近300亿美金利润倒入一个爱尔兰的子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因为按爱尔兰政策,谁实际控制公司谁需要缴税,跨境企业的子公司不需向爱尔兰当地缴税。与此同时美国政策规定,只有公司地址在美国的企业才需要缴税。

换言之,苹果这部分利润在爱尔兰和美国都没有交税,而大部分企业实施的“避税港”终归要在一个地方落地,通常做法是:哪个地方税率低,就把利

润放到哪边去。

有趣的是,库克还向国会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将美国企业的营业税由现在的35%降为25%等。他说:“我们将这件事视为一次机会而不是曝光,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真正的问题所在。”

美国公司CEO或总裁因为一些事情被召到国会其实常见,但他们往往:第一,否认不当行为;第二,否认个人责任。比如说公司太大,有些事情是其下属干的,而他不知情;第三,采取“第五修正案”,其规定政府不能强迫个人去说一些伤害自己的话,即有权不连累自己。

应对国际避税之坚盾

国际避税活动的主要制约因素就是世界各国的反避税规则。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都对反避税工作开始重视起来。

1.弥补税法漏洞

很多国家在弥补税法漏洞方面,设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即假交易条款。这个条款对于区分有真实商业经营需要的交易和纯粹为了避税目的交易意义重大。假交易就是指利用合法的假交易形式来实现其避税的目的。比如在国际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一家“发票公司”,从而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充当交易中介,使部分利润能够享受低税率优惠。各国税法中赋予税务管理机关对假交易进行处理的权力不一样,美国和英国很早就采取了这一种规则,并赋予税务机关认定并处罚假交易的权力。

2.打击转让定价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应对转让定价规则。这些规则允许税务机关检查跨国公司与关联企业和个人间交易的价格,并对那些异常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独立竞争价格。如果没独立竞争价格作为参考的,那么可以分别依次按成本加价法、转售价格法、利润分劈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毛利法进行调整。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导致可比非受控制价格不能获得时,比如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中间原材料、半成品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本加价法和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是从供应商发生的原有成本开始适当地加价来确定公平的市场价格;转售价格法则从另一端出发,从产品卖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出发,减去一个合理的毛利来确定。当然这两种方法也都要求在交易的两端存在独立竞争价格。如果交易两端的独立竞争价格也不能获得,有些国家则采用利润分劈法,这一方

法也就是把在受控制的交易中产生的利润在交易双方间分配,以使得双方都能得到在正常的独立交易情况下能取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毛利法偏离传统的独立竞争价格比较远,实际是根据企业的资产、成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来估计企业可能会取得的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所以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3.国际社会反对有害税收竞争

避税地给跨国公司提供的巨大避税机会已经引起了发达国家的广泛关注。经合组织、欧盟都认为,国际避税地为了增加本国或本地区的税收收入,吸引外来资本,采取不合理的低税率或优惠待遇,扭曲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对世界各国都不利。由发达国家所组成的国际性组织正在采取措施,要求那些典型的国际避税地国家或地区消除不当的税收制度,否则可能会对其进行经济制裁。

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则

在很多国家税法中,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条款是指实质比形式更重要,也就是说哪怕纳税人交易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只要能找到依据认为这笔交易的真实动机是出于避税目的,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这也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在普通法系中,法律传统认为形式合法就合法,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传统认为实质比形式更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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