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标准_发表论文的标准格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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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车技工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2年8月修订)

为了实现“科研兴校”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科研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提高全体教师的教科研积极性,形成教科研的良好氛围,从而达到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校在编教职工在职期间,在著作、科研项目、专业论文发表或获奖等方面获得的成果的奖励,重复获奖的按就高原则。

第一条教科研成果的评奖范围

1.报刊上正式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

2.各级各类获奖的专业论文。

3.已结题并通过评审、鉴定合格或在各级评选中获奖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

4.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教材和教育参考读物。

5.已投入使用、质量较好但未公开出版的省、市及校本教材。

6.被学校立项的教学课件、教具等开发项目。

7.各级各类比赛(武)获奖的个人、集体及指导教师。

8.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其他成果。

第二条奖励标准

1.对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及专业文章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奖励1000元/篇。1

(2)在其他有统一刊号的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奖励 400元/篇。

(3)在无国内统一刊号(CN)但具有准印证的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奖励200元/篇。

以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字数要求1600字以上,不足1600字的减半奖励。

(4)在报纸上发表的专业文章,分别参照本条第(2)、(3)项标准奖励。

(5)在刊物上发表翻译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文章,相应减半计发奖励。

(6)在刊物上发表翻译的教育参考文章,参照本条第(5)项标准的50%计发奖励。

(7)在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属非专业文章,也与教育参考无关的,不列入教科研奖励成果。

(8)在刊物上发表翻译的文章属非专业文章,也与教育参考无关的,不列入教科研奖励成果。

2.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①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级(含部级)、省级(含厅级)、市级(含局级)、校级研究课题,分别给予2000、1600、1200、800元奖励,其中被立项为重点项目课题的,奖励标准上浮20%。

②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级(含部级)、省级(含厅级)、市级(含局级)研究课题的子课题成果按降一级标准奖励。

③课题组长(或课题负责人)的奖励按奖励总额的60%计发,其他参与者合计为40%。

3.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教材和教育参考读物

(1)对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作者奖励5000元;合著的第一作者奖励4000元,第二作者奖励2000元。

(2)对正式出版的个人编著作者奖励3000元;参与编著作者奖励1000元。

(2)对正式出版的教材主编奖励2000元,主审奖励1000元,参编作者奖励500元。

(3)对正式出版的教育参考读物的主编奖励1000元,主审奖励600元,参编作者奖励300元。

(4)出版书籍的字数不足十万的,奖额折半计算。

(5)翻译出版的学术译著或译文、标注、评注等,相应减半计发奖励。

(6)出版或翻译出版非专业书籍,均不列为教科研奖励成果。

4.未公开出版的教材

对经学校立项并通过校内审核验收,但未公开出版的教材,教材主编奖励1000元,主审奖励600元,参编作者奖励300元。

5.各级各类比赛(武)获奖的个人、集体、指导教师

①获国家级(含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800、600元奖励;

②获省级(含厅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600、500元奖励;

③获市级(含局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0、500、400元奖励;

④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200、100元奖励; ⑤担任比赛(武)指导的(须有文件或证书证明),所指导项目获奖,指导者的奖励按该项目获奖额的60%计奖;对同时指导多名选手而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奖。

6.教育教学方面的其他成果

对在教育、科研、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产教学研相结合及各种合作办学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并被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经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小组审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其中被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50元,被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300元,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500元。

7、初个人专著外,主编、主审、参编教材,参与课题研究以及获奖项目指导为多人的,个人的奖励额按相对应的奖励总额进行均分。与非本校职工合作的,实际奖励额应按我校实际合作人数比例进行加权计发,即实际奖励额=奖励总额×本校职工合作人数/合作总人数。

8、凡刊登在各级学术刊物上的书评、论文摘要、研究通讯等,均不列为教科研奖励成果。

第三条以上各类奖励的总额若突破当年教科研奖励预算总额,则根据当年经费按比例确定,实行动态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各种教科研成果自刊物发表、结题验收、获奖、出版的当日或证书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第五条奖励申报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6月底,由教职工或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教科研奖励申请表(教科研奖励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材料,由部门初审后报送学校教育科研处二审,最后送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小组审定公布,奖金由学校教育科研处造册发放。

第六条所获教科研成果奖记入获奖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对教师教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除以上系列奖励外,将授予校教科研工作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即予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酌情给予纪律处理。

第八条凡涉及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有争议之处,由校部组织专家进行仲裁和决定。本条例若与上级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对受到学校奖励的教科研成果,学校有权推广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校长室,具体执行机构为学校教育科研处。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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