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_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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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订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办公室(监察科)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行政后勤等工作;督查、督办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局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组织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义组织和会务工作;起草综合性工作总结和其他有关材料;负责局机关及下属部门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受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制订全县有关专卖监督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制度;负责96177投诉举报电话和客户投诉受理,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烟草专卖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的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各烟草专卖所(队)开展打假、打私和烟草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负责协调与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指导、监督全县各烟草专卖所(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检查大队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负责布设情报信息网络、调查、掌握假冒烟、走私烟的制作、销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路检路查,查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对当地卷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制售
假冒卷烟和经销、窝藏、运输走私卷烟的行为;负责烟草举报监督电话96177的登记工作,及时组织查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卖管理所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主动争取本辖区政府的支持,协调好本辖区各执法部门的工作,做好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的工作;对卷烟零售户实行户籍化管理,认真进行卷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监督卷烟零售户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网点进货;对本辖区卷烟批发网点进货、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协助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的调查、勘查工作;建立健全烟草零售户的烟草专卖管理档案,执行分类管理;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驻县为民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室职责
负责全县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把关工作;负责向为民服务中心和本单位信息、报表的整理上报及全程办事代理室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存;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与为民服务中心联系与协调工作;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为民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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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违者对直接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烟草专卖管理执法人员非法扣留烟草专卖品,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烟草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接收被查处对象钱物、吃请等,造成执法显失公正的,予以行政处分,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烟草专卖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烟草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无法律依据进行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6、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财政统一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予以检举,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7、经办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签发准运证和办理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批准人对经办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证条件批准办证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要求办证人签发准运证和许可证的,视情节调换其领导职务,并给予行政
处分。
8、符合申领条件,承办人有意刁难或拖延办理许可证的,对直接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并调离工作岗位。
9、凡本罚则未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