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_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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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德州市人民政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以上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国家级1亿元以上,省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国家级5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国家级1.5亿元以上,省级1亿元以上,市级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国家级10亿元以上,省级5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省级银行授信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国家级的企业必须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市级的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提供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必须提供原件)。
第九条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定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并会同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或上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认定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各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第十四条 建立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下一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二个年份。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2月,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所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级和国家级的报送基础材料。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省级和国家级的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测工作应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系统汇总统计相结合,没有列入统计范畴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严禁企业不经县(市、区)农业局自行上报材料。对自行上报、通过他人转报或其他途径上报的企业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 8 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严格把关,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