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烟草管理员(单选)_烟草高级管理员题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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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卖管理员单选

第一章 职业道德

1.范围有限性:尽管职业道德也有一些共同性的要求,某一特定行业的职业道德也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

2.(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3.(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4.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5.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6.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7.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8.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9.省级局设专卖稽查总队、地市级局设专卖稽查支队、县级局设专卖稽查大队,10.每半年对辖区行业内工商企业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向国家局报告一次专卖内管工作,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11.每季度向省级局报告一次专卖内管工作,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省级局

12.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股)每个月要向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地市级局。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基础知识

1.烤烟属于普通烟。

2.烟苗在苗床需55~60天左右才能成苗

3.漂浮育苗是美国率先推出了水培(无土)育苗技术

4.从团棵到现蕾称为旺长期,一般需要25~30天。

5.从现蕾到烟叶采收结束称为成熟期,一般需要50~70天。

6.烟叶采收的基本原则是熟一片,收一片。每两次采收间隔5~10天。

7.采收后的烟叶,按照按照1.5m长的标准竿编100~120片数量进行编烟

8.烟叶装入烤房后即可进行烘烤,烘烤过程分为变黄、定色、干筋三个阶段,即“三段式”烘烤工艺。在烟叶调制过程中,适宜三段式烘烤的烟草种类只有烤烟

9.国家标准将烤烟分为42个等级

10.收购站的设置由烟草公司提出方案,逐级报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11.验级人员经过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并佩带标志上岗。

12.烟叶收购前,收购站要提前作好交售的规划和组织工作,通知烟农卖烟站点和时间,凭合同到指定的磅组售烟,无合同者不予收购。

13.在烟草商品运输途中,要注意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还要防止盗窃或抢劫事故,要保证人身、商品、设备三安全。

14.低焦油量卷烟≤10mg/支;中焦油量卷烟(11—15)mg/支;高焦油量卷烟>15mg/支(高焦油卷烟属不合格品)。

15.一般可把卷烟分为普通卷烟(84mm)、长支卷烟(94mm)和超长卷烟(100—120mm)三类。目前以84(=20+64)mm长度规格最为常见。

16.卷烟烟支的小盒包装通常为7-6-7排列,有部分硬盒装为7-7-6排列。

17.每箱可装卷烟50条,称之为件。目前我国规定卷烟数量以支计。

18.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19.若出现任何一个A类质量缺陷项,则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20.消费者的各种欲望是企业营销工作的出发点

21.烟用加温加湿机械专指用于实现对烟叶、烟片、烟梗、烟叶丝、烟梗丝、烟碎叶等进行加温、加湿、去除青杂气、杀虫等处理的工艺设备

22.烟用解把机械专指用于实现解开烟把并使之松散,可具有切尖、切断功能的工艺设备。

23.烟用叶梗分离机械专指用于将烟片和烟梗分离的工艺设备。

24.烟用预压打包机械专指用于将叶片烟梗压缩到规定的尺寸和重量,并进行包装的工艺设备。

25烟用储存机械专指用于在烟草制丝生产线和打叶复烤生产线中,对不同种类的物料进行储存,使物料混合均

匀,充分吸收添加的料液,以平衡整线生产能力,达到储存、输送物料等要求的工艺设备。

26.用于打叶复烤线的烟草专用机械有哪些:烟用解把机械、烟用叶梗分离机械、烟用预压打包机械。

第三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发布第46号主席令,宣布《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2.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既有赋予权利的一面,也有确定义务的一面体现的是约束力原则

4.属地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般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的申办程序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的晾晒烟,其

具体范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发布名录方式确定。

6.烟叶种植计划是由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7.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8.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变更

9.现将烤烟烟叶共42个等级

10.储备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储备烟叶计划,与当地和省外烟叶生产购销部门签订烟叶购销合同,并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烟叶调拨供应计划管理。

11.烟叶调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12.扩建超过原生产能力3倍以上的新建项目为扩大生产能力。

13.国务院计划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卷烟、雪

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烟草制品年度总产量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14.根据国家卷烟标准分为烤型、混合型和外香型三类。烤烟型卷烟分为一、二、三、四、五类;混合型、外

香型和雪茄型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15.专供出口的卷烟必须标明“专供出口”的字样。

16.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的商标标

识。

17.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18.只有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资格从事烟草生产和批发经营、零售以及进出口贸易。

19.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20.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会同制)

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自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

2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携带证明等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的专用印章也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22.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3.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准为准。

24.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6.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7.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其实行经济制裁的手段,称为罚款。

2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管

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大于行政主体大于行政机关

2.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国家公务员却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采用书面证照形式。

4.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

利的事项。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7.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8.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9.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1.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则进

行,由先立案的行政主体查处。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1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4.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人民法院依法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并在两个月内审理终结。

17.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行政处

理不成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8.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案。

19.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烟农),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20.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确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

倍。

2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2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4.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

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五章综合知识

1.通知是使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公文文种。

证件管理

单选

1.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2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3.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4.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5.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6.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7.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8.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9.审批机关在(1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基本情况调查,从辖区总(人口)、(流动人口比例)、(各类持证户数量)、(业态)、(月均总销量)等方面,按“每证一案”的原则,建立健全辖区内持证户档案。

11.日常市场检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目的)四个基本要素,除此之外,一般还应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方法等内容。

1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13.信息应用是指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处理、运用)。

14.进出口环节包括(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进口指将(国外)商品通过买卖活动转移到国内。

15.业态信息是一个包含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主要涵盖了某一零售经营领域业态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变化规律等内容,同时包含某一业态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经营策略、经营理念)等内容。

16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段以及履行合同阶段)。

17.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超市、烟酒商店)等零售业态,由于让利促销、清理库存或是对非渠道卷烟的处理过程中,会对烟草公司卷烟批发价格产生潜在的威胁,从而对卷烟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甚至会控制市场价格,给(专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18.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第一节 案件调查

一、情报的利用、涉烟案件调查取证方案的制订

单选

1、(情报利用)是情报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情报价值,发挥情报作用的过程。

2、(涉烟情报利用),是指各种涉烟情报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效能的过程。

3、涉烟情报利用,是指各种涉烟情报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效能的过程。

4、涉烟情报利用贯穿于情报工作(全过程)的始终。

5、利用情报资料的(意识),是情报利用的前提。

6、情报利用者具有情报利用意识,是利用情报的(先决条件)。

7、(加工途径)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搜集的涉烟情报,往往是大量的、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这就要求情报工作者对这些资料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类、登记、加工和整理。

8、(查询途径)即情报利用者根据所需的目的、要求及条件,从储存的众多情报中迅速准确地将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查找出来,这是情报利用最常用的一种途径。

9、(分析研究途径)即根据情报利用者的要求,通过对情报资料的分析、鉴别、整理、积极思维和推理判断等研究,从而发挥情报效能的途径。

10、涉烟案件调查取证方案制定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案人员。

11、制订调查取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调查程序),确定调查人员、方法、手段和措施,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12、调查取证是查处违法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13、在调查人员数量规定上,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人员可以少一些,但不得少于(二人)。

14、(联合式办案)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是跨部门管辖交叉的案件。

15、(.母子式)调查组织形式是指在调查组下面分设若干调查小组分头调查,适用于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第二章:案件审理

一、单选

1、使用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

2、(鉴定)是指由国家确认的检验机关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分析鉴别证据的真伪及其成分含量等。鉴定体现实践法则。

3、(实体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4、(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5、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应在听证会举行(7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告知其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

6、当事人要求变更听证日期的,应当允许,但只能延期(一次)。

7、由(案件调查人)如实陈述调查案件的过程、认定的违法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8、(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9、(听证报告书)属于(内部)法律文书,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后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文书。

10、(涉烟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情节、后果、金额等,根据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活动。

11、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烟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烟草制品冒充合格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 万元)以上的;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 公斤)以上的;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 公斤)以上的;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5、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 万元)以上的,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6、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7、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8、曾经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9、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 万元)以上的构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构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金额在(25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3、走私烟草专卖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5 万元)以上的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4、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 名或者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四章:内部监管

一、单选

1、日常监管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2、日常监管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3、内部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采取督促行业内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的方法。

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占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比例为:(省局不得低于35%、市局不得低于25%、县局不得低于20%)。

5、对辖区内的复烤加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6、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辖区行业内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

7、开展重点检查的目的及意义是: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

观,坚持正面引导、(正面教育),加强组织、推动,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进一步取得实效。

8、向行业内取得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卷烟,但未签定合同,属(无合同销售卷烟)行为

9、超过合同约定数量收购烟叶,超过部份属于(无合同收购);跨区收购烟叶,属于(无合同收购)。

10、未在(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报废的“卷烟、烟叶、烟末、丝束、嘴棒、卷烟纸”等烟草专卖品,属未经专卖部门监督销毁烟草专卖品。

11、销毁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在(省级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12、对企业内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牵涉个人、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有处理权限和管辖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14、(责令整改)的处理方式用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

15、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16、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查出的涉嫌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司法部门)移送。

17、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查出的涉及个人违规违纪的,应将相关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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