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_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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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日期:2012-11-1
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关岭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招商项目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奖励条件
对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最低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奖励认定
(一)引进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原有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BT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只可以用一个标准进行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第六条项目确认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市外投资项目。
(七)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一)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二)对同一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第九条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产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金额不变。
第十条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招商引资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工贸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提供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