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地区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_西藏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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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山南地区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07 文章来源:本站浏览次数:854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山南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是指具有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从山南地区以外(以下称域外)为山南地区成功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

第三条为山南地区成功引进资金(含设备)、项目、技术(含人才)给予以下奖励:

(一)引进资金的奖励。引进域外无偿资金,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0%(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引进的政府财政资金和发生自然灾害域外援助、捐赠除外);引进港澳台和国外(以下称境外)无偿资金,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按引进币制计奖)。

(二)引进项目的奖励。招商引资奖励重点为工业企业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引进的其他项目酌情奖励。

1、引进域外工业企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合资、合作项目),按域外投资者实际投入资金总额计奖。投入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0.5%计奖;投入资金总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0.8%计奖;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计奖。

合资、合作项目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的,可合理折算成投资额,按本款同等比例计奖。引进教育文化卫生等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奖标准与本条款等同。引进境外项目和在错那、措美、浪卡子、洛扎四县落户的项目,计奖标准在本条款基础上适当提高。属于跨年度项目,待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

2、引进域外投资者独资租赁山南地区国有企业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项目。租赁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在付清租赁金的情况下,按第一年租金标准的30%一次性计奖。

3、引进域外投资者购买山南地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或收购破产企业的,按购买总额和收购破产企业实际出资额1%一次性计奖。

4、从域外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除外),按其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计奖。

5、引进非产业导向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如高档大型餐饮、商场、娱乐等,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按经营的第一年上缴税收总额的20%一次性计奖。

(三)引进技术的奖励。凡为山南地区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域外管理经营人员到山南地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为鼓励外来客商“以外引外”,第三条款项中内容均适用于前来山南地区兴办企业的外来客商。

第五条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应由受益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向地

区招商引资局申报登记,经审批确认后,由地区招商引资局下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确认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调查审核确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也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对引荐人的奖励,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进行奖励。受益单位接到地区招商引资局奖励确认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兑付。属于引进域外无偿资金,奖金从引进的资金中支付;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有明确受益单位,由受益单位支付,无法确定收益单位的,从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引进收购破产企业或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奖金从资产变现和租赁资金中支付;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七条地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基金由地区财政先期注入100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按财政总收入0.5%安排。基金当年节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奖励基金不足部分,经行署同意后,可适当追加。

第八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专项用作招商引资奖励。地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审查和提出基金使用意见,地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管理及划拨。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第一引荐人,同一外来资金或项目有多个引荐人,应明确一个引荐人申请奖励。引荐人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引荐奖金的分配,由引荐人自己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进行。

第十条对属于履行职务而引进域外资金或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奖金总额的40%奖给引荐者个人,60%用于单位补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非法骗取奖金的,由奖励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取消其获得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直接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地区对各县和地直各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进行目标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地委、行署进行表彰。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成效非常显著的,除给予2-4万元以上特别贡献奖外,还可进行相应记功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重要依据。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要进行处罚。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地委、行署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直至劝其离岗。第十三条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如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刁难投资者、不执行优惠政策等损害山南地区声誉的行为,由地区招商引资局会同地区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资格。一年内被连续通报两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引咎辞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的责任。涉及中直、区直单位的,由地委、行署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地区纪检、监察和检察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地区直接承担服务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进行。对满意率前两名的,分别给予单位2—3万元奖励,受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对满意率后两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就地免职。在民主评议和测评中,涉及中

直、区直单位的,由地委、行署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部门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地直服务部门的测评,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地区招商引资局配合,进行测评(具体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打分办法由地区监察局商地区招商引资局另行制定),并根据测评结果拟定奖惩办法,报地委、行署批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南地区行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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