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版)_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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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照顾退休教职工同志,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退休教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从院(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退休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院(校)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退管会主任由院(校)领导担任。退管会的工作机构设于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退管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建立退休党支部

退休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的服务与管理,定期召开党的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内活动,帮助党员安排好退休生活。院(校)组织部和退管会的党员干部要关心、指导退休党支部的建设,经常参加退休党支部的活动。

三、院(校)领导关心

院(校)领导应定期听取退管会工作汇报,安排一定时间对重点对象进行慰问,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解决问题。

四、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退管会、相关职能部门、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共同关心、支持退管工作的机制,发挥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1、退管会每年集中研究一次退管工作,部署年度安排,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退管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1)组织安排敬老节、年终团拜等节庆日的慰问活动和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参观考察活动;

(2)及时掌握患病住院、身边无子女、高龄、高知等重点对象的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3)处理退休管理中的各项具体事务,提出和落实对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的帮困措施;

(4)按院(校)经费预算计划,安排好退休管理工作的各项费用;1

(5)指导开展非党退休人员分块管理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块组长会议。

2、人事处在办理退休人员手续后,及时将其关系转至退管会,认真处理退休人员反映的本人政历和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办理去世的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遗属生活补助等善后事宜;财务处积极落实退休管理经费,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协助院(校)领导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在事业发展的同时相应提高;教职工在退休前,有关方面应采取一定形式迎送,处级干部和高职称人员退休时分管院(校)领导应作一次谈话;团委根据需要组织团员青年为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3、实行非党退休人员按区域分块管理措施。块组长由退管会从年龄不超过65岁、政策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服务观念较强的退休人员中选聘。退管会对块组长给予适当补贴,块组长任期一般为两年,工作需要时可适当延长。聘用块组长由退管会履行手续,并向人事处报备。

块组长的作用是受退管会委托,负责本块范围内非党退休人员的联络、沟通和适量服务工作,职责是:

(1)及时掌握本块范围退休人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退管会反映,或上门慰问,协助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2)对本块范围患重病、身边无子女、高龄、高知老人作重点关心、联系,及时反馈情况;

(3)参加院(校)和退管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互通情况的作用;

(4)接受退管会委托的工作或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五、关心退休人员生活

1、做好“送温暖”工作,坚持“六必访”:对行动不便、重病、住院治疗、生活特困及发生天灾人祸、家庭纠纷的对象,及时派人慰问。

2、全面掌握、了解退休人员中困难群体的情况,做好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3、“敬老节”时对年满65岁(女年满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为其逢五、十生日举行集体寿宴或赠送慰问品。

4、“敬老节”前后在不超过市郊的范围内组织退休人员参观考察,费用掌握在每人不超过200元;或以“旅游费”形式发放给个人,由个人自行安排外出活动。退休人员参加外出活动要视身体情况量力而行,组织者对身体明显不适者报名参加活动的应予劝阻,经劝阻后仍坚持外出的,由本人承担后果。

5、每年安排一次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体检。因故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6、添置必要的活动器具,确保退休人员有基本的活动场所和条件。为退休人员的会议、集体活动等提供餐饮便利。

六、确保退管经费落实

经费项目主要是:

1、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退管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经费计划,经批准后列入院(校)年度预算。管理活动费由退管会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包括开展各种活动、添置文体活动器具、供应集体活动的餐饮、报销老年大学学费、高龄老人寿宴、分块管理、年终团拜等支出。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如有节余应逐年结转。

2、福利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属医药费报销。

3、共享费。指退休人员在国家规定发放的退休养老金、政府财政部门或社保局发放的各类补贴以外,由院(校)自行负责的各种货币或实物补贴。

上述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块组长定期向退休人员作书面通报。

七、规范退休人员费用发放

1、教职工自退休后的次月起可享有院(校)发放的共享费。退休后的当年如果院(校)仅对在职人员发放有关费用时,当年退休人员可按实际在岗月份获得相应的份额。

2、“共享费”按月统一发放,其标准根据院(校)财力情况确定。

3、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出国探亲满一年的,退休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院(校)承担的各种费用停止发放。

4、“共享费”等补贴在院(校)创收中列支,党国家和本市以后对“共享

费”等补贴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如违反校纪校规,扰乱院(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退管会可决定停发或减发其当年的共享费和其他各种补贴。

八、其他

本办法如与国家以后颁发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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