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时效、期限_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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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期限

1.初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延用原日期;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0年;

3.普通诉讼时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拒付或延付租金的;出售不合格商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4年;海运要求赔偿的1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5.债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没有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应该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要申请延期,延期最多2次,每次不超3个月;

7.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0.开标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进行;

11.招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

日前确定;

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3.招标人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4.招标人应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15.招标文件出售到停止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6.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该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应该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期止不少于20日;

1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于1小时内有事故负责人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19.发生安全事故逐级上报不得超过2个小时;

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

21.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批准后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2.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做批复,特别重

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可以延长,最长不超30天)

23.建设单位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上报备案;

24.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25.资料变更的1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6.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5年,电气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工程为2年,供暖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和供冷周期;

27.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28.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天内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天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14天不予答复经催告14天仍不答复视为已认可申请;

29.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5日起向有关部门报告;

30.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意见时,在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

意见时间不计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32.建设单位应该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3.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提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消防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

3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3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仲裁;

3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1年;

37.因拖欠劳动报酬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劳动关系没有终止),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

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

3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在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应于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申请人;

39.开庭5日前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

4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15天;

41.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

4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3.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

不超2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劳动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4.竞业限制不超2年;

4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在试用期的提前3天通知;

46.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的人数在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说明情况;

47.在6个月以内招人的应通知下岗人员并优先选用;

48.经济补偿标准:每满一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额外支付半月

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补偿,但补偿最高年限不超12年;

49.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生效;

50.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最少签订2年合同;

51.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不超4小时,一周不超24小时,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52.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53.项目档案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给予答复;

54.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竣工档案预验收;

55.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期纳税但不能超过3个月;

56.纳税人没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的应每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7.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58.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2日;

59.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1日;

60.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1日;

61.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

6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63.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需1个月内由代理人追认;

64.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65.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

66.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7.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68.留置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该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69.请求证据保全的应该在举证期届满7日前提出;

7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7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申请财产保全后15天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72.法院自收到起诉书后在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合条件的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情况特殊的可以要求延期,经院长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3.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时间为10天;

7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就再审原因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3个

月内提出;

7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后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发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15日内受理,当事人收到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7.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78.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79.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当事人一起申请的可以有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80.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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