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_励志奖学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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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院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奋发成才。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此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2009-2010年建档贫困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获得过校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格条件
1、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名(含第十名),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2、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以上)或计算机二级(大二除外);
(三)优先考虑条件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或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2、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如“挑战杯”、“创业大赛”、“三小”、“力学竞赛”、“数学建模”、“大学生英语口语竞赛”、“航模大赛”和校运会等)并获奖励的学生;
3、勤俭自强,积极进取,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感动昌航”魅力大学生等荣誉称号,个人先进事迹突出,在学生中间广为流传。
4、为学校或学院做出过突出贡献,可以适当放宽3名综合排名(需要学工办老师开会讨论通过)。
二、申报和公示
1、励志奖学金评定采取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和学院审核的方法,由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上报各年级辅导员处。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择优上报学校。学工办审议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3、励志奖学金不能连续获得;
4、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富士康奖学金和王志军贫困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5、对此办法有异议可以向辅导员老师反映。
本办法解释权归航空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