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_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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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联合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相关事项采取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四条

请假类别

(一)带薪年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医院诊断并出具明确治疗方式和治疗时间的诊断证明,经个人申请,方可请病假。

第七条

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经个人申请,方可请事假。

第八条

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休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休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视同旷工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5.请假期满应向请假批准人和单位销假,并将销假情况按管理权限报至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备案。

6.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审批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由本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第四章

请假期内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

2.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放,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考核结果要作为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称职(合格)等次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对其提出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辞职条件 1.公务员辞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事业单位人员辞职

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参照执行),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2.事业单位人员病退

工龄满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退职条件及待遇

工作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具备病退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办理退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其他补贴均按50%计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党政纪

1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严格处理。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每月定期抽查、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每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汇总并予以公示,科级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一般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请销假规定时限,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上报应扣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对象及金额,区财政局应及时予以停发。对弄虚作假领取的,一律收缴国库,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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