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_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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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

[2007]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审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或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统一交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评定情况,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批复,并公示。

第四条:奖学金发放。

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本评审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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