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退休待遇审核业务须知_职工办理退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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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本级企业办理具体业务在市社会保险局业务西大厅,办理时间每月15日至次月5日,咨询电话:88625817,举报电话:88625880。
一、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同时核对拟办退休职工的档案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以本人身份证姓名为准。姓名、身份证号码正确且无欠费的,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
二、审核职工退休条件
参保职工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拟退休职工档案;
2、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基础信息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提供《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5、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须提供《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及病退指标;
6、提前退休(退职)人员须附个人书面申请(申请加盖单位公章,退休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四、退休审批
参保单位携带加盖市社会保险局“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基础信息表》及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参保职工退休基本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后,参保单位携带《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并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等资料,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职工退休待遇逐项进行复核,经复核计发的退休待遇准确无误后予以确认,并按照省级统筹项目计发放养老金。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错误的,由参保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申请改办其退休待遇。同意改办后,参保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局重新填报《退休(退职)审批表》并从改办下月起按新的退休待遇标准支付其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