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管理办法(试行)》_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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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各部门和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员工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从工作岗位上退职,并与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员工退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退休条件及申报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退休规定,退休条件如下: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休的情形。

第六条退休申报工作流程:

(一)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前三个月,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用人部门及员工本人,做好后续工作接任安排。

(二)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提交退休申报材料。

(三)退休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反馈到用人部门,与用人部门一起安排退休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四)员工退休申报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退休员工应完成各项交接,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员工为公司做出了特殊贡献,且已为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可安排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按退休申报。

第三章 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退休人员待遇与管理

(一)员工退休后,退休待遇转至社会保险所核发,不再列为公司在编人员,不再享受公司员工的待遇。内部退养人员,改发内退生活费,按内退时社保所测定的退休工资确定。内退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退休返聘。根据公司的需要,对从本公司退休或从其他企业退休的人员,经批准,可以返聘,并签订《返聘协议书》,明确返聘的期限、工作内容及返聘待遇等事项。返聘人员的待遇按《返聘协议书》执行,不再享受在岗员工的待遇。

(三)公司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以员工社保缴纳档案为准;无法确定的,以本人提供的户口本记载的年份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国家及地方新出台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后,集团公司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前,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冲突的条款,应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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