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南昌大学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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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及教财(1996)85号文件要求,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参加各项集体公益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按月享受普通奖学金,凡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酌情停发普通奖学金。在学习和科研中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和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
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63.5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83.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03.5元。(以上金额已加上粮食、副食品补贴)
2、硕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5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43.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3.5元。(大专毕业加一年计算、以上金额已加上粮食、副食品补贴)
三、在校研究生均按暂行办法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 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毕业后无论是否参加工作或是继续攻读学位,普通奖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 为止;
2、提前毕业或其他原因提前离校的研究生,在办妥离校手续的次月停发普通 奖学金;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单独发放普通 奖学金。
五、本办法自2004年6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