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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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 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受理通知书》;
(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
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