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14号_河北省高管局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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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冀劳社办[2005]14号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衡劳社办[2004]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在干部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未实现再就业,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干部岗位或工人岗位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与企业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记载认定。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龄须达到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企业女职工按以上规定办理退休时,其缴费年限计算到申报退休时止。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申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和计算基数。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给。
四、上述人员按工人年龄退休后,在填报退休审批表时,“职务或工种”一栏,其职务一律改为工人填报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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