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奖助学金的紧急通知_国家奖助学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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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2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下发《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2]26号)文件精神,我校2012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正式开始,评选办法登陆我校资助中心网站查询,各项奖助的分配名额将通过办公自动化下发给各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资助工作负责老师,现将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评选项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奋奖
学金。
二、评选人数及金额:
1、国家奖学金42人,8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2、省政府奖学金51人,8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励志奖学金753人,5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4、国家助学金3501人,其中:一等1167人,4000元/年.生,此次发放一半,即2000元/生.年,二等2334人,2500元/年.生,此次发放一半,即1250元/生;
5、校内勤奋奖学金一等1500元/年.生,二等1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三、评选原则: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的原则。
四、评选范围及方法: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2]26号)(具体内容附后);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专科困难学生(必须在2012年贫困生认定范围内)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助学金在所有在校的本、专科困难学生(必须在2012年贫困生认定范围内)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校内勤奋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辽石化大学生处字[2008]第7号文件精神)。
五、上报材料及要求:
(一)学生上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学生上报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后附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的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专业排名原件一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后附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的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专业排名原件一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后附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的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专业排名原件一份;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相关要求:
1、学生所填报表均为省里统一规定的 word格式,所有表格由学生处统一印制、下发,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姓名一律按身份证上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务必核实准确,所有表格均需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院(部)自行确定,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3、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签名必须为手签;
4.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不能只填写同意)。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人和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5、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颁奖单位”一栏,除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填写辽宁省教育厅外,其余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都填写国家教育部,日期填写某一学年;
6、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用贴照片,学习成绩一栏直接填写优或良,助学金涉及一年级的成绩填写“无” ;
7、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表格中所有的日期统一填为2012年10月24日。
(二)学院(部)上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学院(部)上报材料:
1、《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2、《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4、《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5、《勤奋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6、各学院(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拔具有代表性、事迹突出的获奖学生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各1人,报送材料包括学生个人简介、个人事迹(正文)和师长点评三部分。
(1)个人简介:130字以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校、院系、专业、入学年份。大学期间曾获得的重要奖项和重要荣誉(限校级以上),所获奖项按奖学金、竞赛、荣誉称号等顺序填报,同一类奖项按级别大小逐级排列。另附近期生活照两张。
(2)事迹正文:个人事迹材料以第一人称行文。内容应真实、全面、详细地反映该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各个方面的优异表现。个人事迹正文包括标题与内容两部分,文章标题要求简练精确,形象生动,能集中反映文章中心思想,有文内小标题者,文内小标题要求与标题相同。文章内容要求主题深刻、事迹感人、格调向上、语言流畅。事迹正文2000字左右。
(3)师长点评:100字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或老师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精辟评述。
相关要求:
1、学院(部)所报报表统一使用excel表格形式,按学生处下发表样填报,表格字段、表格宽度均不允许修改,特别注意“身份证号码”一栏中的格式设置,避免由于格式错误出现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0000”的问题;
2、学院(部)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中,专业(学院、年级)一栏,一定按要求顺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3、学院(部)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中,所有获得一等助学金的学生放在前面,获得二等助学金的学生放在后面;
4、学院(部)报表中的学生个人信息一定要与学生本人所填申请审批表内容相符,特别注意学生姓名的书写,避免出现音同字不同的情况;
六、报送时间及要求:
1、学生报表及材料经学院(部)审核无误后,会同学院(部)需上报各项材料的电子文档及加盖学院(部)公章的打印文本一份(各学院(部)选拔出的具有代表性突出事迹的学生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与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务必于10月25日晚5点前上报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学院(部)上报材料时,只需将学生证明材料与其中一张申请审批表装订即可,其他材料无需装订,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两份分开。上报的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顺序必须与学院(部)填报的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内的顺序一致。
3、后补录教育实验学院的学生各项奖学金由原学院(部)评定,国家助学金由教育实验学院进行评定。
4、各学院(部)严格按我校奖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评选,材料初审后上报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名单在学院内、本学院(部)学生宿舍及学院(部)资助链接网上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由于此次时间较紧,所以请各学院(部)务必将以上要求如实传达给学生,并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附:
1、《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2、《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3、《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5、《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6、《勤奋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学生处
2012年10月22日
附1:
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辽教助[2012]26号
省内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我省2012-2013学年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往年报送材料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中心进行了总结和汇总,为了进一步规范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高校在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评审申报人数及资金预算以《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高校奖助学金专项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辽教发[2012]204号)为准。
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以院系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专业排名的另标注),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以院系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必须填是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