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_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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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文 件

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厦大管研〔2008〕2号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大研„2008‟12号)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08‟61号)规定,为规范本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08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和MBA等应用型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奖学金等级和标准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直博生按五年评定,等级和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9万元(其中学费3.9万元,生活费5.1万元); 一等奖学金: 每年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7万元);1

二等奖学金:每年2.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0万元); 三等奖学金:每年1.9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0.6万元); 四等奖学金:每年0.6万元(生活费)。

2.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提前攻博学生在获得博士生资格当年起参评博士生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前两年参评硕士生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5.1万元(其中学费3.3万元,生活费1.8万元);

一等奖学金: 每年1.7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6万元); 二等奖学金:每年1.5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4万元); 三等奖学金:每年0.4万元(生活费)。

四、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学院成立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分管研究生的党委副书记组成。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各系分管研究生的主任、研究生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组成。

五、评定的基本内容

新录取的学生由学院各系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受教育经历和参与科研经历等在录取时进行评定。

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集体观念等方面。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计算公式为:

奖学金评定总分=智育分×90%+德育分×10%

其中:

1、智育分=所修课业成绩平均分(按百分制算)+科研加分

(1)课业成绩为学生所修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计算)。其中“学生所修所有课程”为学生在校研究生院选课系统中所选的所有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

(2)科研加分标准和计算方法参照《厦门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厦大研„2006‟40号)执行。

2、德育分评定细则:

(1)学生按时报到注册(5分)。学生每学期开学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未按时报到者,此项加分为零分。

(2)学生按规定请病假或事假(5分)。学生在学期间请病假或事假的,需要按“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进行办理者,此项加分为零分。

(3)学生获得校级、院级的表彰(30分)。学生获得校级、院级的表彰。计分方法如下:参加校级研究生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分、20分、10分。院级研究生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分、10分、5分。若排名取前六名的竞赛,则第一、二名按一等奖计分,第三、四名按二等奖计分,第五、六名按三等奖计分。非竞赛类奖励,校级10分,院级5分。同一竞赛获得的表彰按最高级别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加分情况已在科研成果中体现,故不再重复计分。获团体奖励的,按分摊方式进行分摊,署名不分先后的可以均摊。

(4)学生参与院里举办的各项活动(20分)。学生在学期间需积极

参加院里举办的各项活动。如在评奖年度内参加活动缺席超过(包含)三次者,此项加分为零分。

(5)学生干部任职加分(15分)。院研究生会主席、研究生团总支书记15分;副主席、副书记12分;部长、各班班长、党支部书记9分;部员、副班长、其他班委6分。若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位的按最高分计算;任职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任学生干部方可加分。

(6)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包括个人实习)(25分)。①志愿者服务(15分)。评奖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4小时者,加5分;累计达8小时者,加10分;累计达12小时以上者加15分。评奖时学生需开具相关部门的志愿服务证明。②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10分)。

六、评定程序

每学年短学期第3周周五前,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各系研究生秘书提交申请表、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等材料。

学院各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本院实施细则组织在校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由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学院各系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七、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总额高于学费的,学校每年将学费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剩余奖学金分十个月平均发放(7、8月不发)。

奖学金总额低于学费的,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扣除抵作学费,学生应及时缴纳不足部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不能注册。

八、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则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十、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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