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办事指南_医疗安全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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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时,已同时评定首次工伤医疗期。在该次医疗期终结后,仍需治疗的,可申请后续医疗期评定。
2、对医疗期评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提出复查。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伤后续医疗期鉴定须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后续医疗期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工伤医疗期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复查鉴定补材通知书》原件;
3、申请医疗期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四)《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五)《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穗劳福〔1999〕1号)。
六、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邮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275(服务窗口)87656279(传真)
监督电话:87656697 83318367 网 址:http://www.dao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