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题_经济法考试复习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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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调整过程中,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3.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4.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5.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7.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8.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9.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2.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公司: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5.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6.股份:(1)股东的出资;

(2)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份总额构成公司资本。

(3)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体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17.股东: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18.股权:股东的权力。

19.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20.共益权:股东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21.子公司: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22.分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3.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注册资本: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5.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记载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2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董事:负责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机关或者个人。

28.董事会:由股东选举的懂事组成,对内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常设执行机构。

29.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0.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全部份额而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

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募集股份。

3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

立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的股份。

33.减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将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

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

答: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事。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2)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过程中。

(3)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4)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5)它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4.市场主体包括哪些?

答: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概念

答: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连带责任:(1)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与其他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共同清偿债务。(2)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务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3)在连带责任中,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应分担部分的权利。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6.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答:动产转移所有权时只须交付就可实现,而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到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7.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答: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客体灭失毁损违约,而对方要求实际履行时,法律法规:如果客体是特定物,合同要求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果客体是种类物,合同必须实际履行。

8.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答;如果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财产的流转中,从物随主物同时转移。

9.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概念

答:流通物:法律允许在不同主体之间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流通的物。如:金、银、文物、采矿权等。

禁止流通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

10.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是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1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2.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答:转投资:公司为获取收益而依法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转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13.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答:(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4.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超过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万,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办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通过;(5)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意事项

答: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2)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人公司;

(4)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编制会计年度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5)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之外,股东即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答:(1)制订公司章程,(2)股东实际出资,(3)法定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6)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1)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2)发起人认缴出资;(3)法定机构验资;(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申请设立登记;(6)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募集设立:(1)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2)发起人缴纳出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3)法定机构验资;(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申请设立登记;(6)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7)公司公告成立,保送证监会备案。

17.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懂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8.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

答:合并: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

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分立:存续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

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企业法人。

19.公司合并、分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的法律程序

答:合并:(1)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分立:(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减资:(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变直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1)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条件?

答: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提议

21.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同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5)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

22.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内容:(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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